(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邵可強)4月15日,《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正式實施,至今已近半個月。超標電動車違反交通法規怎樣處罰,發生交通事故時如何認定?4月25日,河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公佈多起涉及電動車交通違法、發生事故的案例,今後非國標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將按機動車進行事故責任認定。同時,全省將開展電動車交通違法大整治行動。

河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超標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按機動車處理

非國標電動車發生事故按機動車處理

我省是全國電動自行車生產和銷售大省,經多年發展,電動自行車已成爲羣衆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隨着保有量的日益增長,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爲越來越多,涉及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呈多發態勢,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及暢通。

爲消除電動自行車存在的交通安全隱患,確保羣衆平安暢通出行,今後一段時間內,河南公安交管部門將不間斷地開展集中整治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行動,依法嚴查嚴處電動自行車闖紅燈、佔用機動車道行駛、逆向行駛等違法行爲,全力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特別是,今後涉及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事故,對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的電動自行車,按機動車進行事故責任認定。

電動車闖紅燈發生事故負主要或全部責任

●二輪電動車闖紅燈撞上轎車,負全責

今年2月18日12時56分,李某得駕駛二輪電動車沿鄭州市新鄭南環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與人民路交叉路口處時,與沿人民路由東向西行駛的喬某利駕駛的豫A×××33號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李某得受傷。

經查,李某得駕駛二輪電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其行爲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因此李某得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喬某利在此事故中無與此事故有關的過錯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之規定,不承擔此事故責任。

●二輪電動車闖紅燈釀事故,負主責

今4月7日10時許,範某駕駛二輪電動車(闖紅燈)經焦作市豐收路由西向東行駛,與經豐收路南側變道由南向北行駛的邱某駕駛的豫H11×××輕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範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範某駕駛二輪電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通行,違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承擔該事故主要責任;邱某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未確保安全,違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承擔該事故次要責任。

●電動車橫穿馬路+闖紅燈,負全責

今年1月19日,荊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行駛至焦作市武陟縣木欒大道與朝陽二街紅綠燈路口時,與由北向南鄭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相撞,致荊某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查,荊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電動自行車交通肇事逃逸被查處

今年4月7日6時23分,在濮陽市南樂縣,張某駕駛愛瑪牌紅色電動自行車沿一行路路東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駛,當行駛至新城國際售樓部十字路口時,與由西向東駕駛電動自行車的一位老人發生碰撞。

電子監控中顯示,老人闖紅燈行駛,張某從車上下來把老人扶起詢問傷情,隨後張某把老人攙扶到路邊說在這兒等他回家取錢便去就醫,但張某再沒出現。

事發後,事故民警經過偵查,抓獲逃逸電動車車主張某。目前,張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處理中。(編輯 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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