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视听网/第一播报讯】12月4日,第一播报记者从九江市召开全市立法工作暨《九江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修正案)》实施动员大会了解到,九江市又将颁布一项新的条例——《九江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本条例将在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条例》中除了明确规定禁止填湖、围湖造地造景等行为外,禁止在城市湖泊水域范围内建设除防洪、改善水生态环境、跨湖桥梁、湖底隧道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禁止在城市湖泊从事水上餐饮活动;

除应急抢险、执法和经批准的渔业捕捞等船只外,禁止城市湖泊内的船舶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

禁止在城市湖泊投饵投肥进行水产养殖;

城市湖泊周边的禽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屠宰场依法限期拆迁或关闭等。

《条例》主要内容主要还有以下方面:

在《条例》里涉及水域范围的条款:形态保护、废弃物污染物治理、湖面开发利用、最低水位线设定、清洁清淤;

在《条例》里涉及环湖绿化范围的条款:生态绿道及附属公共设施和景观管理;

在《条例》里涉及外围建设控制范围的条款有:临湖建筑物控制、出入湖河道管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工业污染防治、雨污分流、污水排放、施工管理。

对向城市湖泊倾倒污染物行为和种类的不同,将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最高可处以一百万元罚款,最低可处二百元一下罚款。

《条例》中提出,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限期进行雨水、污水分流设施。鉴于城市湖泊大多为静止或流动性差的封闭缓流水体,水环境容量小、水体自净能力差,《条例》提出禁止在城市湖泊设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关闭。

据了解,甘棠湖、南门湖、白水湖、琵琶湖、芳兰湖、八里湖、赛城湖等7个市辖区湖泊通过《条例》规定直接纳入保护名录。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