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在大连某品牌连锁咖啡公司从事运营总监工作,月薪8000元。三个月前,两名第三方科技人员在54名员工的电脑内安装了一款名为“威眼”的监控软件。听到同行透露,其他公司同岗位的月薪已经涨到1.5万元,杨兵便利用午休时间更新了简历,还顺手投了一份。让他没想到的是“威眼”功能如此强大,半小时后他就被开除了。

杨某认为企业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仲裁,但他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

仲裁院不支持杨兵的裁决依据是,根据《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8条,互联网接入单位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可以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因此,公司在工作场所使用监控软件合法。

面对监控软件,企业主认为“全方位看穿员工”有利于强化管理,员工则认为隐私被侵犯,无异于洗澡被看光。大家怎么看待呢,欢迎在下方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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