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身试法!日照一男子被起诉!

近日,

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份起诉书,

日照一男子因危险驾驶罪被起诉!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私营企业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2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3日21时30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204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204国道绣针河检查站时被交警岚山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马某某酒精含量为208mg/100ml,公安民警遂带领马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马某某静脉血备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马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磊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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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那点事

来源: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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