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它解釋了未成年犯罪的原因,也爲預防犯罪以及犯罪後的矯治指明瞭方向:家庭、學校、社區都是關鍵的控制環節,像一些歐美國家在未成年犯罪發生後,有嚴格的社區矯治系統,而不是“一放了之”。但在刑事責任年齡未改的前提下,法律和社會對未成年人犯罪就沒轍嗎。

視頻-大連女孩被男孩殺害拋屍?女孩舅舅:警方正調查

原標題:[社論]應對未成年犯罪,每一個環節都不能鬆懈

10月20日,大連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大連公安發佈的通報稱,一名10歲女童被害身亡,嫌疑人蔡某某未滿14週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此案讓人震驚。目前嫌疑人的作案動機有待調查,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和受害女童身中七刀無辜殞命的結果對比,讓秉持樸素正義觀的公衆有些難以接受,也讓下調刑事責任年齡的聲音重回輿論場。 

的確,按照現行《刑法》第十七條,未滿14週歲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對該羣體犯罪的懲戒一般是,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或者在必要時候,由政府收容教養。本案中的蔡某某已被收容教養。就個案來看,如此處置並無問題。 

未成年犯罪從輕發落,甚至免除刑罰,是考慮到心智尚未成熟,未來還有一定的可塑性,直接入刑可能誘發更嚴重犯罪,所以以教育和感化爲主。這也是國際慣例。 

但呼籲下調刑事責任年齡,同樣有民意基礎。一方面,現在的孩子普遍早熟,沿襲14歲的界限是否與現實相適應,是很多人都質疑的問題。 

另一方面,類似犯罪已難言個案。此前湖南12歲男孩弒母案,同樣引起巨大反響。尤其是,一些犯案者熟知法律,有意識利用刑事責任年齡作爲犯罪的護身符。以本案爲例,案發後嫌疑人曾在班級羣強調自己未滿14歲。這種情形下,收容教養的懲罰,承載得了被害者的不幸、被害者家屬的悲痛、公衆的憤慨,乃至公共安全嗎? 

當然,是否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個茲事體大的議題,嚴謹審慎對待不是壞事,相關討論不該爲極端案例所左右。但在刑事責任年齡未改的前提下,法律和社會對未成年人犯罪就沒轍嗎?不是的。 

比如,報道中提到了一個關鍵細節:附近多名女士稱,曾遭到過嫌疑人不同程度的尾隨和騷擾。那麼,嫌疑人表現出來的不良行爲,家庭、學校和所在社區,是否及時發現?如果根據相關征兆提前介入干預,此次慘案是否能夠避免? 

在未成年犯罪領域,有個經典的“社會控制理論”。按照該理論,當個人與社會的聯繫薄弱時,就會無約束地隨意進行犯罪行爲。它解釋了未成年犯罪的原因,也爲預防犯罪以及犯罪後的矯治指明瞭方向:家庭、學校、社區都是關鍵的控制環節,像一些歐美國家在未成年犯罪發生後,有嚴格的社區矯治系統,而不是“一放了之”。 

我國在這方面也在完善。日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提交審議。草案提出,在預防未成年人嚴重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爲時,公安機關可以採取8項教育矯治措施;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矯治措施的,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在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修訂草案豐富了矯治、社區矯正期滿和刑滿釋放後的安置幫教等措施,明確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學校、政府、司法機關、社區等各自的預防職責。 

這些都是預防和矯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應有舉動。無論如何,針對未成年犯罪現象,哪怕下調刑事責任年齡的時機還不成熟,也得有更全面的防護網絡。從家庭到學校到社區,從事前干預到事後矯治,每一環節都不能鬆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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