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哈爾濱市檢察院審查後認爲,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隋某系該開發樓盤部分樓體水暖安裝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隋某有權向該樓盤的發包人即開發公司主張權利。隋某訴至法院要求建築公司給付涉案6套房屋的價款353萬元及利息、開發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我曾在部隊服役,退伍後自謀職業,帶領一羣農民工兄弟承包了這個工程,但工程竣工後卻沒有及時得到工程款,手下一百多農民工兄弟的工資沒有着落。我寧願以三分利‘抬’錢給農民工兄弟發放工資,也絕不欠一分錢,但幾年來的高利貸已經壓得我喘不過氣來,是檢察院抗訴給了我再審的機會,獲得法院的改判,讓我看到了希望。”近日,哈爾濱市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獲改判,申請人隋某將寫有“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正義利劍、伸張正義”的錦旗送到辦案人手中,當面表示感謝。

2010年、2011年隋某分別承包了由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哈爾濱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哈爾濱一小區部分樓體的水暖安裝工程,約定由隋某包工包料,建築公司在完工後一次性結清所有材料款和人工費。

工程竣工後,開發公司用該樓盤的部分房屋頂抵了建築公司的工程款,建築公司用其中的6套房屋作爲工程款又轉抵給隋某,並向他交付了6份涉案房屋的收據,價款共計353萬元,開發公司在收據上明確標明“頂抵工程款”。

但當隋某持6份收據到開發公司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時,卻發現6套房屋已被開發公司另售他人並已入住。隋某訴至法院要求建築公司給付涉案6套房屋的價款353萬元及利息、開發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一審法院支持了隋某的訴訟請求。開發公司上訴後,二審法院認爲,隋某系與建築公司簽訂的承包合同,與開發公司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隋某應向建築公司主張權利,故改判開發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二審改判後,因建築公司沒有給付能力,隋某的債權難以實現,他向檢察機關尋求幫助,申請對二審判決進行檢察監督。

哈爾濱市檢察院審查後認爲,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隋某系該開發樓盤部分樓體水暖安裝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隋某有權向該樓盤的發包人即開發公司主張權利。據此,哈爾濱市檢察院遂向黑龍江省檢察院提請抗訴,省檢察院支持了市院的提請抗訴意見,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法院再審。

再審法院採納了市檢察院的抗訴意見,於今年9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了二審判決,維持原一審判決,全面支持了隋某的訴訟請求。

供稿:哈爾濱市檢察院

編輯:鮑禹 審覈:王廣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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