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未央法院未央宮法庭審理了一起因屋面漏水而引起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因未及時採取有效應急措施,物業公司被判賠2萬元維修費用。直至2017年,被告物業公司得知原告張某的房屋出現漏水情況後,仍未按照相關規定採取有效的應急措施以降低損害,而是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被開發商佔有、缺少維修費用爲由長期不作爲,致使涉案房屋在較長時間內處於漏水狀態,屋內頂面、牆體受到損害等。

(原標題:西安一小區業主屋頂漏水牆體被泡 物業沒采取應急措施判賠兩萬)

入住9年後樓頂屋面漏水導致業主家屋頂及牆體被浸泡,但過了多半年開發商才重做防水層。近日,未央法院未央宮法庭審理了一起因屋面漏水而引起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因未及時採取有效應急措施,物業公司被判賠2萬元維修費用。

張某購買了某小區頂層房屋,繳納大修基金後,於2008年7月9日入住,並與某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2017年10月,因樓頂屋面漏水,張某家中屋頂及部分牆體被水浸泡,向物業公司多次反映情況並進行維修。

但漏水發生時,該房屋已過保修期,張某與物業公司就房屋內修繕所需費用如何承擔產生分歧,於是以物業服務合同爲由訴至未央區法院,請求被告某物業公司承擔維修費用。

物業公司則認爲,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物業服務費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中的大中修、更新或改造的費用。該房屋於2008年交付使用,到2014年各樓屋面陸續出現滲水,需重新做防水層,但這不屬於物業日常服務範圍。張某將房屋維修基金交給了開發商,並由開發商代管,其已多次催促開發商要求修理,但開發商均以資金短缺爲由延遲維修。經多次協調溝通,開發商已在2018年6月對屋面重新做了防水層,作爲物業公司其並不存在違約行爲,也不應當承擔相關費用。

未央法院經審理認爲,樓頂屋面屬於共用部位,根據物業服務協議約定,被告某物業公司對此負有維修、養護和管理的義務。2014年,發現該幢樓其他單元屋面防水層破裂、漏水後,作爲具有專業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理應對其他共用部位的防水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隱患並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避免類似損害再次發生。

直至2017年,被告物業公司得知原告張某的房屋出現漏水情況後,仍未按照相關規定採取有效的應急措施以降低損害,而是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被開發商佔有、缺少維修費用爲由長期不作爲,致使涉案房屋在較長時間內處於漏水狀態,屋內頂面、牆體受到損害等。

由於其未盡到管理義務,在漏水後又未採取有效應急措施,違反了物業服務協議約定,故應當對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未央法院最終結合市場價格,判決被告賠償原告2萬元維修費用。宣判後,雙方上訴至西安中院,近日,二審維持原判。

netease 本文來源:華商網 責任編輯:杜碩_NB1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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