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據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陸遠陽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山東監管局決定:責令陸遠陽改正,沒收陸遠陽違法所得33.43萬元,並處以33.43萬元罰款。

原標題:華鑫證券90後員工違法買賣股票 爲華鑫股份子公司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7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3月20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號)顯示,經查明,陸遠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陸遠陽於2017年7月17日開始在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煙臺迎春大街證券營業部工作,2017年8月14日取得證券執業資格。“劉某林”賬戶於2015年11月開立於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煙臺迎春大街證券營業部,由陸遠陽控制使用,該賬戶資金的主要來源和去向均爲陸遠陽。 

2017年8月14日陸遠陽成爲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時,借“劉某林”賬戶持有股票“雙傑電氣”103960股未依法轉讓。2017年8月14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間,陸遠陽使用“劉某林”賬戶進行證券交易,期間累計交易股票20只,買入金額爲2018.65萬元,賣出金額爲2274.66萬元,買賣股票總成交金額4293.31萬元,共獲利33.43萬元。 

陸遠陽的上述行爲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的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持有、買賣股票的情形。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山東監管局決定:責令陸遠陽改正,沒收陸遠陽違法所得33.43萬元,並處以33.43萬元罰款。合計罰沒66.86萬元。 

天眼查資料顯示,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是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於2001年3月在深圳市註冊成立的全國性綜合類證券經營機構,註冊資本10億元人民幣。公司系在原西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及受讓原上海浦東聯合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證券營業部的基礎上增資擴股組建而成。經營範圍爲發行和代理各種有價證券;自營和代理買賣各種有價證券;有價證券的代保管、鑑證和過戶;代理還本付息、分紅、派息及權益分派;基金和資產管理;企業重組、收購兼併;投資諮詢、財務顧問;外幣證券業務。華鑫證券爲上海華鑫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鑫股份”,600621.SH)全資子公司。

陸遠陽2017年8月14日在華鑫證券登記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資格,並已於2019年12月9日登記離職註銷。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爲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下爲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號) 

〔2020〕1號 

當事人:陸遠陽,男,1992年10月出生,住址:山東省蓬萊市。 

依據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陸遠陽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陸遠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陸遠陽於2017年7月17日開始在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煙臺迎春大街證券營業部工作,2017年8月14日取得證券執業資格。“劉某林”賬戶於2015年11月開立於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煙臺迎春大街證券營業部,由陸遠陽控制使用,該賬戶資金的主要來源和去向均爲陸遠陽。 

2017年8月14日陸遠陽成爲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時,借“劉某林”賬戶持有股票“雙傑電氣”103,960股未依法轉讓。2017年8月14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間,陸遠陽使用“劉某林”賬戶進行證券交易,期間累計交易股票20只,買入金額爲20,186,480.8元,賣出金額爲22,746,575元,買賣股票總成交金額42,933,055.8元,共獲利334,290.12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勞動合同、證券業執業證書、工資社保發繳記錄、相關賬戶交易數據、銀行賬戶資金流水、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陸遠陽的上述行爲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的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持有、買賣股票的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責令陸遠陽改正,沒收陸遠陽違法所得334,290.12元,並處以334,290.12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聯行號:302100011106,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及山東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0年3月19日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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