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19時,梅城鎮的唐某在蘭江洋尾村王家自然村段江面駕駛木製機動小船,以電魚的方式實施非法捕撈。當他靠岸時,被守候的梅城派出所民警抓了個正着。原來,梅城派出所民警根據舉報線索已多次蹲點,終於在當晚將唐某人贓並獲。

市農業農村局漁政執法人員在接到梅城派出所民警電話後,立即趕往現場開展調查,並對唐某進行了訊問。隨後,對現場查獲的電魚工具1套,木製機動小船1艘,漁獲物39.68斤進行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漁政執法人員認爲,在我市2020年度禁漁期制度實施期間,蘭江屬於禁漁區,當事人唐某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使用禁用漁具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的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3月27日,該案被移送至市公安局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該案成爲今年我市首例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移送公安機關的案件,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漁政執法人員提醒廣大市民,電魚是國家明令禁止的捕撈方法,這種對魚類不分品種、大小進行電擊捕撈的行爲,被稱爲“絕戶”捕撈,對生態環境和水體質量都會產生極大的危害。另外,在禁漁期間,一切非法捕撈行爲都涉嫌違法犯罪,市民們千萬不要貪圖小利鋌而走險。

延伸閱讀

2020年是我市禁漁期制度實施的第二年。2月25日,市政府發佈《建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2020年度禁漁期制度的通告》,明確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我市轄區範圍內3條省級河道(新安江、富春江、蘭江)天然水域實施禁漁期制度。

記者/王庚鑫

編輯/劉 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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