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3月2日凌晨,隨着新任證監會主席的大筆一揮,科創板細則正式出臺,標誌着萬衆矚目的科創板即將登陸上海證券交易所,這也就意味着投資於科技創新公司的創業投資企業(下稱“創投企業”)又多了一個退出渠道。而就在前不久,財政部和發改委等部委聯合出臺了針對創投企業的優惠政策《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監管層的一系列舉措無一不在透露一個信號:創業投資在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都將是促進創新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受到監管層的高度重視。有鑑於此,我們擬就各地對創投企業的鼓勵和扶持政策進行梳理,以期對創投圈內以及有志於從事創投行業的機構和人士提供有益參考。

由於各地出臺的創投政策較多,本篇將介紹北京、上海、天津和重慶四個直轄市的相關政策。

1.北京

1.1 市級引導基金參股設立/跟投創投企業

政策依據:《北京創造•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京發改〔2012694號)(下稱“694號文”)以及《北京市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細則》(京財經一(2015)2503號)(下稱“2503號文”)

1.1.1 可申請新興產業引導基金和中小企業引導基金(在本文第1.1條項下統稱“引導基金”)[1]參股設立創投企業的創投機構(即社會資本)應符合的主要條件:

主業和資本規模

擬設立的創投企業的其他出資方

管理人員

投資業績

新興產業引導基金

主業爲創投或創投管理,且實收資本/受託管理的創投資金至少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均以貨幣出資)

除引導基金和政府出資外的其他出資人爲3-15個,且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至少3名有5年以上創投或相關經驗的專職高管,且原則上應管理過創投企業且業績優良

高管至少有3個對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成功投資案例,年均投資收益率不低於10%,或股權轉讓收入高於原始投資20

中小企業引導基金

主業爲創投或創投管理,近3年內受託管理的創投資金至少2億元人民幣;有明確的設立方案

擬申請引導基金參股設立的創投企業的股東構成明確,且第一大股東實繳資本至少5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具有中小企業投資經驗/項目儲備豐富;至少3名有5年以上創投或相關經驗的專職高管

至少3個對中小企業投資的成功案例,年均投資收益率不低於20%,或股權轉讓收入高於原始投資20%

此外,694號文和2503號文均要求,申請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創投企業的創投機構:在企業治理方面,應擁有規範的管理和運作,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控機制,並已建立健全業績激勵機制;在財務方面,應具備合法、合規、健全的內部財會制度;在合規方面,未受過行政/司法機關重大處罰。

1.1.2 引導基金參股原則

除參股設立的創投企業須依法登記並在備案主管部門備案外,引導基金參股創投企業還應遵循以下各項原則:

參股比例

投資方向/地域/階段

投資負面清單

新興產業引導基金

原則上資金後於社會資本分期到位;參股單個創投企業至多1億元,參股比例不超30%,原則上不成爲最大出資方;政府合計出資不高於創投企業資金總額的40%

可投資額的至少80%投資於戰略性新興產業,至少70%投資於北京地區企業,至少60%投資於創業早中期階段企業;對單個企業的累計投資不超過引導基金總規模的20%

已上市企業和其他創投企業;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貸款、拆借,期貨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抵押和擔保業務,房地產投資,贊助和捐贈以及創投管理部門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中小企業引導基金

參股比例一般不超過30%,且不成爲第一大股東;對專門投資天使期/初創期企業的創投機構,可適當提高參股比例,但最高不超過40%;政府合計參股比例不超過參股創投企業資金總額40%

符合本市功能定位和相關產業政策和投資導向;投資額的至少70%投資於京津冀的天使期/初創期/早中期創新型中小企業,至少50%投資於北京地區企業,至少50%投資於天使期/初創期創業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參股創投企業資本總額的20%

其它創投企業;已在二級市場上市、掛牌等企業

1.1.3 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創投企業的流程

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創投企業的流程主要包括:確定引導基金年度工作方案;公開徵集合作的創投機構;擬合作的創投機構進行申報;對初步篩選合格的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對評審通過的機構進行盡職調查;確定合作機構並進行社會公示;對參股設立創投企業方案進行最終決策並上報市發改委和財政局(此步驟僅適用於新興產業引導基金)。

1.1.4 引導基金跟進投資的原則(僅適用於新興產業引導基金)

-跟投的創投機構應滿足前述1.1.1條的所有條件,並且,跟投的企業必須爲註冊於北京的創業早中期企業,且創投機構投資資金已到位;

-原則上不重複跟投已參股設立的創投企業;

-跟投價格不高於創投機構投資價格,且不超過創投機構實際現金出資額的50%,單筆跟投金額最高爲3000萬元;

-在被投企業的全部股權委託被跟投創投機構代理行使(股權轉讓權(處置權)、參加清算權、分紅取回權除外),且上述委託不得轉委託;

-可將不超過投資收益的50%作爲被跟投創投機構的效益獎勵,剩餘投資收益由引導基金收回;

-跟投工作流程參照參股設立創投企業流程,但不進行公示。

1.1.5 引導基金的退出

退出方式

退出原則

特別約定

新興產業引導基金

內部轉讓(將股權優先轉讓給其他股東、合夥人或被跟投創投機構)、公開轉讓、被跟投創投機構回購,以及參股設立的創投企業到期或破產清算

應兼顧公共財政和市場化運作確定退出方式及價格。對投資於天使期和初創期項目,在退出時適當讓利

投資協議應明確:

A. 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隨時退出;

B.創投企業主要發起人或被跟投創投機構不先於引導基金退出;

C. 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創投企業或跟投企業發生破產清算,按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後,剩餘財產首先清償引導基金。

中小企業引導基金

股權轉讓、減資、清算、參股創投企業收購等方式

遵循市場規則,與創投機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出資形成的股權(或合夥人出資份額),一般情況下與創投機構同股同權、同進同退

《投資人協議》和《章程》應明確:

A. 未經引導基金同意,其他股東不得先於引導基金退出,不得轉讓其部分或全部股權;

B.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退出,且按引導基金實際出資額及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覈定退出本息:

1. 簽訂投資人協議後3個月以上,參股創投企業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2. 引導基金出資撥付參股創投企業賬戶6個月以上,參股創投企業未開展投資業務;

3. 參股創投企業未按《投資人協議》和《章程》約定出資額投資;

4. 參股創投企業管理機構或鎖定的主要成員發生實質性變化,未得到引導基金認可;

5. 參股創投企業超過約定存續期限仍有項目未退出。

1.2 支持創投企業及其股東/有限合夥人發債

政策依據:《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若干措施》(京政辦發〔201458號)

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投企業、股權投資企業、產業投資基金和/或其股東或有限合夥人發行企業債券,以擴大該等投資企業/基金的資本規模,專項用於投資小微企業。

1.3 外資創投企業高級人才專項獎勵

政策依據:關於印發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高級人才購房購車專項獎勵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京經貿資字〔2003〕136號京財企〔2003〕437號)

就職於在京設立並經認定且註冊資金全部到位的外商投資創投公司[2]的副董事長、副總裁、副總經理以上(含)或同等職務,且在該企業已連續任職2年以上的人士,同時,本人在本辦法實施期限內購房購車且已依法在京履行納稅義務,可享受購房購車一次性財政專項獎勵,具體爲:

-標準:以本人上一年度已繳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額地方留成部分的80%比照計算,每人獎勵總額不超過其自購車1輛、自購房1套所付款項,專項獎勵爲當年獎勵,不累計或順延;

-主管機關:市外經貿委委託京投資促進局作爲初審承辦單位,辦理資格審覈及資金髮放事宜;

-申請程序:申報單位提交材料,承辦單位初審合格後報送市外經貿委,市外經貿委審批完畢後由申報單位向承辦單位辦理領取手續。

1.4 中關村園區相關政策

政策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強中關村科技園區的若干意見》(京政發〔2005〕22號)(下稱“22號文”),《北京市屬國有創投企業持有和轉讓所持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創業企業股權管理辦法(試行)》(中科園發〔2013〕51號)(下稱“51號文”)

1.4.1 設立創投引導資金,給予創投企業風險補貼(22號文)

-在園區發展專項資金中設立創投引導資金,通過“創投加孵化”、“跟進投資”及創投母基金等方式和手段,吸引民間和海外創投資金投向園區創新企業;

-在園區開展鼓勵創投企業發展的試點,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對經認定的創投企業投資園區初創期的高新技術企業時,給予風險補貼。

1.4.2 國有創投企業的管理團隊可跟投並提取投資收益(51號文)

國有創投企業經董事會批准,管理團隊可對投資項目實施跟投;同時可根據有關規定,從已實現的投資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爲對管理人員的業績激勵。

1.5 大興區雙創專項資金扶持

政策依據:《大興區推進大衆創業萬衆創新的實施辦法(試行)》(京興政發〔2018〕3號)

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人已獲得財稅〔2017〕38號文支持的,對其剩餘30%未抵扣應納稅所得額部分,雙創專項發展資金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持。雙創專項發展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採取分階段、事後補貼(資助)的方式予以兌現。

2. 上海

2.1 鼓勵資本進入、加大政策支持、完善管理服務

政策依據:關於加快上海創業投資發展的若干意見(滬府發〔2014〕43號)

2.1.1 引導各類資本進入創投領域

建立健全創投引導基金持續投入機制;吸引境外專業機構組建人民幣創投基金;

鼓勵國有產業集團參與設立創投企業;鼓勵國有創投企業內部實施有效的管理人員約束激勵機制;探索實施國有控股創投企業投資項目評估管理改革試點;鼓勵國有創投企業探索創新混合所有制模式;豐富創投企業募資渠道。

2.1.2 加大創投政策支持力度

加強產學研用相結合培育優質項目源;建立創業投資與政府專項對接機制;探索建立早期創投獎勵和風險補償機制;打造創投基金和孵化器集聚區。

2.1.3 不斷完善創業投資管理和服務體系

做好創投企業備案管理;加強創投行業自律和協會建設;健全創投中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創業投資與金融機構、市場的聯動;加快創業投資人才隊伍引進和培養。

2.2 引導基金參股跟投或提供融資擔保

政策依據:《上海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3]管理辦法》(滬府發〔2017〕81號)

2.2.1 引導基金運作方式

參股投資跟進投資融資擔保和進行閒置資金的保值性投資(僅限於購買國債和銀行存款及符合國家規定的金融產品),或經批准的其他業務。

2.2.2 引導基金退出制度

- 退出方式:上市退出、股權轉讓、股東回購及破產清算等方式;

- 退出時點:一般應在創投企業存續期滿後退出,也可通過預設的股權回購機制等方式適時退出;

- 提前退出(非提前達標且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創投企業方案確認後超過1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引導基金出資撥付創投企業賬戶1年以上,創投企業未開展投資業務;創投企業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

創投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投資;或其他不符約定的情形;

-退出價格:如自投入後4年內轉讓,轉讓價格可按原始投資額與股權轉讓時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如超過4年,應由資產評估等專業機構對所持股權進行評估,以確定退出價格;申請跟投的創投企業不得先於引導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資企業的股權。

2.3 天使投資引導基金

政策依據:《上海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4]管理實施細則》(滬發改財金〔2014〕49號)

2.3.1 支持對象、方式和投資規模

參股天使投資企業和設立天使投資母基金[5]等方式。對單個天使投資企業的投資金額原則上爲500萬元至3000萬元,且佔單個天使投資企業認繳出資總額比例不超過50%。

2.3.2 申請天使基金的天使投資企業應符合的條件

- 管理規模:原則上不少於3000萬元,全部出資在3年內到位,首期到位資金不低於認繳出資總額的30%,均以貨幣出資;

- 管理團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既有投資或相關行業經驗;重點投資於有行業或產業經驗及背景(尤其在天使投資領域有過出色投資記錄)的投資人所管理的天使投資企業;

- 通過備案:在本市創投企業備案管理部門備案並接受監管;

- 投資對象:主要投資於政府扶持和鼓勵的產業的初創期企業,且有側重的專業投資領域;主要投資於上海市企業;

- 內部管理:管理和投資運作規範,有完整的投資決策程序、風控機制和健全的財務制度。

2.3.3 天使基金的退出

- 內部轉讓:在投資之日起的五年內,在天使投資企業股東或天使投資母基金股東有受讓意願的情況下可隨時退出,按原始投資額轉讓。如超過五年,轉讓價格以市場化方式協商確定;

- 外部轉讓:向天使投資企業股東或天使投資母基金股東以外的投資人轉讓股權,按公共財政的原則和天使基金運作要求,確定退出方式和價格,經批准或授權,可按市場價格直接向特定對象轉讓。

2.4 創投風險救助專項資金

政策依據:《上海市創業投資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滬科合〔200630號)

2.4.1 資金來源:創投機構自願提取的風險準備金(不高於其年度稅後收益的10%或不高於其註冊資金的5%)和政府匹配的資金(與創投機構提取的風險準備金金額相同)。

2.4.2 適用範圍:創投機構因投資失敗而清算或減值退出的風險投資項目所發生的損失,並應滿足下列條件:

通過本市創投機構備案和年檢;參與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的籌集並繳納風險準備金一年以上;所投單個項目的金額未超過該機構自有資金(或其管理資金、或其自有資金與管理資金之和)的15%;對單個項目的投資在1998531日後;所投單個項目的投資期滿2年,且於本辦法施行後因失敗而清算或減值退出。

2.4.3 撥付原則:對投資於經認定的上海高新技術企業的,補助不超過投資損失的50%;對投資於經認定的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補助不超過投資損失的70%;撥付總額不超過該機構向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累計繳納風險準備金總額的200%。

2.4.4 申請/撥付程序:創投機構於每年第一季度結束前向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公室報送上一年度的風險救助資金申請表,並附材料(區縣屬創投機構應抄送區縣科委、發改委和財政局);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公室進行審覈並確定初步補助額度,並編制風險救助專項資金平衡表報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理事會覈准;

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公室根據理事會覈准後的補助額度撥款。

2.4.5 資金撤回:因被取消備案資格、歇業、清算或其他原因結束創投業務以及不願再繳納風險準備金的創投機構,可撤回已繳納且未被使用的資金,同時自動失去獲得補助的資格。

2.4.6 資金清算:因政策變化及其他不可抗力致使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無法繼續運作而終止時,已繳納風險準備金的創投機構,可獲取已繳納且未被使用的資金。

2.5 國有創投企業轉股規定

政策依據:《上海市國有創業投資企業[6]股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滬發改財金〔2010050號)

2.5.1 協議約定:可在投資協議中對轉讓方式、條件、價格、對象等進行約定;

2.5.2 上報備案:應將協議約定的轉股事項通過第一大股東逐級上報出資監管企業或區(縣)國資委備案。國有股東並列第一大股東的,由股東協商後確定上報主體;

2.5.3 審覈備案:出資監管企業或區(縣)國資委對股權轉讓項目的轉讓方式、價格、價款收取等約定事項進行審覈和備案,每半年將備案情況向市發改委和國資委報告;

2.5.4 未約定轉讓價格:未事前約定的,在股權轉讓決策(由股東會董事會和投委會依據法律公司章程和內部決策程序對與轉讓相關的事項進行審議並作出決議)時,應以獨立的具備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估值報告爲依據定價;

2.5.5 公開轉讓:國有創投企業股權轉讓應按國家和本市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規定,在聯交所公開進行。

2.6 嘉定區創投引導基金

政策依據:《上海嘉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7]管理暫行辦法》(嘉府發〔2011〕45號)

2.6.1 運作原則和方式

- 運作原則:優先配套支持上海市和本區聯合組建的創投企業;

- 運作方式:參股投資創投企業(但不成爲第一大股東);跟投;閒置資金的保值性投資(僅限於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金融產品);經投委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2.6.2 退出

- 退出方式:上市、股權轉讓、企業回購及破產清算等方式;

- 退出價格:如系參股創投企業,有受讓人可隨時退出。如自投入後4年內轉讓,轉讓價格可按原始投資額與股權轉讓時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如超過4年,轉讓價格以市場化方式協商確定;如系跟投,對轉讓事項事前約定並按規定備案的,可按約定;事前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轉讓。

2.6.3 參股的創投企業應符合的條件

- 註冊地:一般應註冊在嘉定;

- 投資對象:應優先投資於嘉定區內企業,且主要投資於嘉定區重點發展的六大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於種子期/創業早中期企業的資金比例不低於創投企業實收資本或實際管理資金的50%;

- 存續期:一般不超過10年;

- 資金規模:管理規模原則上不少於二億元(主要投資於種子期的創投企業原則上不少於一億元),全部出資在3年內到位,首期到位資金不低於認繳出資總額的30%,均以貨幣出資;

- 管理團隊:至少3名有5年以上創投或相關經驗的專職高管;

- 較強的募資能力;創投或創業的成功經驗和優良業績;嚴格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控機制;健全的財務制度,管理和運作規範;高管無不良記錄。

2.6.4 參股創投企業的投資規模

引導基金在所投資創投企業中的投資比例一般不超過20%,且對單個創投企業的投資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一億元,且引導基金不當第一大股東。

2.7 閔行區創投引導基金

政策依據:《閔行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8]管理辦法》(閔府發〔2013〕8號)

2.7.1 運作方式

- 參股爲主,跟投爲輔;重點投資於區域內的新能源、生物醫藥、先進裝備、民用航空航天、電子信息、新材料、文化創意、現代服務與消費等創業企業;

- 階段參股:原則上僅支持在區內發起設立的創投企業;參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創投企業實收資本(或出資額)的20%,最高不得突破35%;參股天使基金的參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天使基金實收資本(或出資額)的50%;參股公益基金可不受以上參股比例限制;與過往管理業績特別突出的普通合夥人團隊合作時,經引導基金理事會同意可設立平行基金;階段參股不當第一大股東(平行基金、參股天使基金和公益基金除外);參股投資單個創投企業的最高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引導基金總額的15%

- 跟進投資:如配套跟進國家、市引導基金所投項目,則投資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國家、市引導基金的投資額;如配套跟進市場化創投企業所投項目,最高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被跟投基金對該項目投資額的50%。原則上投資於註冊於本區的企業和項目。

2.7.2 退出

- 退出方式和價格:上市、股權轉讓、企業回購及破產清算等方式;退出價格根據公共財政的原則和引導基金運作的要求,按事先約定或評估確定;

- 其它退出方式:有受讓方可隨時退出;參股創投企業的其他股東或合夥人如撤資或未能出資,有權退出;參股創投企業未按規定投資,有權退出。

2.8 浦東新區高科技風險投資支持政策

政策依據:《浦東新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財政扶持辦法》(浦府〔2011〕380號)

對新引進高科技創投企業開展高科技風投業務,根據相關業務對新區的貢獻程度,在三年內給予一定補貼。對高科技創投企業投資新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高科技企業,按被投企業對新區的貢獻程度,在三年內給予高科技創投企業一定獎勵。

3. 天津

3.1 促進創投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

政策依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津政辦發〔20175號)

3.1.1 擴大創業投資規模:集聚發展創投企業;拓寬創投資金來源;培育創投管理機構。

3.1.2 鼓勵各類資本參與:做大做強天使投資;培育發展合格投資者;釋放國有創投機構活力。

3.1.3 推動創投開放創新:加強京津冀創投合作;有序擴大創投對外開放;引導創投企業加大境外投資;建設創投集聚示範區。

3.1.4 健全創投管理服務:簡化和規範創投企業設立;強化創投企業備案管理;

完善創投中介服務體系;加強創投行業自律。

3.1.5 完善創投機制:建立創業投資與政府專項對接機制;加強創業投資與金融機構協作機制;完善創業投資多渠道退出機制。

此外,5號文還就各主管部門的配套保障措施進行了詳細規定,包括:加強統籌協調,強化資金引導,夯實智力支撐,以及優化發展環境等。

3.2 創投機構財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天津市創業投資機構財稅優惠政策實施辦法》(津科財〔2004086號)

3.2.1 適用對象:註冊在天津市的創投企業,創投管理企業和創投基金。

3.2.2 優惠內容:投資於天津市《創投項目指南》範圍項目的資金,超過其對外投資總額70%的,自獲利年度起三年內,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同級財政返還地方分享部分。

3.2.3 申請流程:創投機構向科委申請,科委認定後出具證明,再由申請機構報財稅部門享受優惠。

4.重慶

4.1 加快創投發展的意見

政策依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重慶創業投資發展的意見》(渝府辦發(2015)155號)

4.1.1 主要任務:積極培育種子投資基金;加快推動天使投資發展;扶持壯大風險投資;鼓勵國有創投機構加快發展;集聚各類創投資源。

4.1.2 政策措施:加大創投財稅扶持力度;引進和培養創投人才;完善創投多渠道退出機制;建立創投與政府專項對接機制。

4.1.3 環境保障:加強對創投工作的協調指導;培育優質創投項目源;完善創投中介服務;加強創投與金融機構聯動;加強創投行業協作和自律。

4.2 科技投融資專項補助資金

政策依據:《重慶市科技投融資專項補助資金[9]管理暫行辦法》(渝財教〔2010119號)

4.2.1 補助對象和應符合的條件

-補助對象:創投企業、創投管理企業、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統稱創投機構)、銀行、科技擔保機構和科技企業。

-申請補助的創投企業應:在重慶市設立且在市級主管部門備案;註冊資本或認繳資本人民幣1億元(含)以上,均以貨幣出資;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投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控機制,嚴格執行相關財經法律法規;投資於重慶市的科技企業;不投資於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政策限制類行業。

-申請補助的創投管理企業應:在重慶市設立;註冊資本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管理的投資基金規模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投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控機制,嚴格執行相關財經法律法規。

[1]《北京創造•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引導基金是指市政府設立並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專項用於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在於充分發揮政府財政資金的槓桿放大效應,增加創業投資資本供給,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規模,引導社會資金主要投向北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中處於創業早中期階段的非上市企業,推進北京市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

《北京市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細則》第二條北京市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由市政府設立並按專業化、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是北京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組成部分,主要通過參股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參股創投企業”),由參股創投企業向天使期、初創期、早中期中小企業投資。

[2]關於《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高級人才購房購車專項獎勵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專項獎勵範圍 3創業投資公司:指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科學技術部批准,並已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創業投資企業。

[3]《上海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引導基金(英文名稱爲VentureCapital Guiding Fund of Shanghai,英文縮寫爲VCGFSH),是指由市政府設立並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

[4]《上海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天使引導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設立,並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

[5]《上海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天使投資企業,是指在本市註冊設立,主要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初創期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本細則所稱天使投資母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本市註冊設立的天使投資企業,並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基金的基金。

[6]《上海市國有創業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依法履行備案的下列國有創業投資企業股權轉讓適用本辦法:

1、上海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及其出資設立的國有創業投資企業;

2、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出資設立並在本市工商註冊的國有創業投資企業;

3、經市發展改革委備案並處於年度檢查有效期內的其他國有創業投資企業。

第九條 國有創業投資企業應在公司章程中體現國資監管的一般要求和規定,對投資事項和股權退出有特殊要求的,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一般性約束條件,並在具體項目中對約定條件予以細化和明晰。

[7]《上海嘉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引導基金,是指由嘉定區政府出資並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

[8]《閔行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管理辦法》第二條閔行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由區政府設立並按市場化方式運作、兼顧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以及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性基金。引導基金的組織形式爲獨立事業法人。

[9]《重慶市科技投融資專項補助資金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促進金融與科技結合,營造良好的區域投融資環境,幫助科技型中小企業(簡稱科技企業)解決融資難的問題,設立重慶市科技投融資專項補助資金,並制訂本辦法。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

楊春寶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TMT業務組牽頭人。執業24年,繫上海最早的70後高級律師。楊律師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awyer Monthly“2018中國併購律師大獎”和“2018中國TMT律師大獎”,多次榮獲Finance Monthly“中國TMT律師大獎"和“中國併購律師大獎"等專業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楊律師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復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楊律師出版《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3本專著。楊律師執業領域爲:公司、投資、併購和基金,TMT,房地產和建築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電郵:[email protected]

孫瑱律師

孫瑱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後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並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並發表數十篇併購、基金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爲: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併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電郵:[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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