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按警方通報,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杭錦旗村民梁某某,沒有購買使用某化肥公司的化肥,並且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化肥有質量問題的前提下,在一個50人的微信羣內發表該化肥含量不夠等言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構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8日。8月25日至26日,鄂爾多斯市杭錦旗吉日嘎朗鎮村民梁某某在沒有購買使用某化肥公司的化肥,並且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化肥公司的化肥有質量問題的前提下,在一個50人的微信羣內發表該化肥公司含量不夠等言論,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

(原標題:【社論】拘了農民,也得問問化肥質量如何)

農民評價化肥質量被拘留8天 媒體: 也得查化肥質量

男子在微信羣吐槽化肥“含量不夠”被拘留的事,引發了不小的討論。

按警方通報,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杭錦旗村民梁某某,沒有購買使用某化肥公司的化肥,並且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化肥有質量問題的前提下,在一個50人的微信羣內發表該化肥含量不夠等言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構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8日。

處罰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而且,警方認爲是梁某某的言論,“造成20餘名村民聚集,並用拉橫幅、四輪車堵大門等形式進行維權”,構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

饒是如此,在微信羣吐槽之“輕”,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之“重”之間,還得追問一下此案的一些關鍵細節和法律證據鏈,才能讓人服膺行政處罰的正當性。

一者,農民已被拘了,但化肥的質量究竟如何呢?“沒有購買使用”,就說某化肥公司的化肥含量不夠,當然不嚴謹;但是,同樣在“沒有購買使用”該化肥的情況下,警方就認定化肥含量是夠的,有沒有科學檢驗作爲證據支撐?還是直接拿了企業方面提供的產品合格證明,就認定了謊言?

二者,農民梁某某到底在羣裏吐槽了什麼話?這些話有沒有事實根據?是傳了周圍人對這款化肥的吐槽,還是無事生非,心存貶損化肥商譽的惡意?這些吐槽,是不是構成法律意義上足以和“謊報險情、疫情、警情”等社會危害相當的“謠言”,必須要動用行拘這種處罰手段?“20餘名村民的聚集”和梁某某的吐槽,有沒有構成法律上因果關係?爲什麼村民被這麼幾句吐槽就把火挑起來,是不是之前和化肥廠商存在其他矛盾?

如此種種,還是需要當地警方能夠充分釋明案情,把關鍵的法律節點向公衆掰開揉碎、講清楚,這既是滿足公衆的知情權,也是陽光執法、公正執法應有的自信,要經得起公衆圍觀。至少目前本案用“吐槽了化肥就被行拘”來概括,是不符合公衆對公正的期待的。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但應該明確,誹謗案原則上,應該是民事的商譽、名譽權糾紛,應該由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不應該一刀切地直接由警方處罰。從之前“抓捕吐槽鴻茅藥酒醫生”的個案來看,公衆對這樣的執法強度難免心存芥蒂。

針對商品質量的吐槽,微信羣裏的聊天,畢竟不是外交部發言人的發言,不可能字斟句酌,難免有表述不嚴謹、誇張的地方,其中還要分清情節,對症下藥:對惡意誹謗,甚至煽動者,應該依法亮劍;也要給消費者對商品質量的正當吐槽留下空間。

公衆對“吐槽化肥案”的關注,並非爲造謠者站隊,而是希望明確執法邊界,避免公民正當吐槽也戰戰兢兢。

村民在50人微信羣稱化肥相關含量不夠 被警方拘留

8月25日至26日,鄂爾多斯市杭錦旗吉日嘎朗鎮村民梁某某在沒有購買使用某化肥公司的化肥,並且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化肥公司的化肥有質量問題的前提下,在一個50人的微信羣內發表該化肥公司含量不夠等言論,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

接到報案後,杭錦旗公安局吉日嘎朗圖派出所立即組織民警展開調查。經查,梁某某在微信羣內發表的不當言論,已構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嫌疑人梁某某現已被杭錦旗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8日。


netease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韓佳鵬_NN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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