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 新浪財經

近日關於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業務辦理指南第4號——公司債券優化審覈程序》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人:

  爲完善公司債券分類監管,優化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上市預審覈及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條件確認機制,提升審覈效率,根據《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5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本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業務辦理指南第4號——公司債券優化審覈程序》,現予以發佈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業務辦理指南第4號——公司債券優化審覈程序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8年8月7日

附件:

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業務辦理指南第4號——公司債券優化審覈程序

爲完善公司債券分類監管,優化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上市預審覈(以下簡稱預審覈)及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條件確認(以下簡稱掛牌條件確認)機制,提高公司債券融資效率,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根據《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和本所業務規則,制定本指南。

  一、適用範圍

  市場認可度高、行業地位顯著、經營財務狀況穩健且具有豐富的債券市場融資經驗的發行人,向本所申請預審覈、掛牌條件確認及前述債券的發行,可以按照本指南適用優化審覈程序。

  二、適用對象應符合的條件

  符合基礎範圍所列全部標準且符合優選範圍所列標準之一的發行人以及該發行人控股股東,可以適用優化審覈程序。

  (一)基礎範圍

  1.有定期或連續的主體評級記錄,最新境內主體評級爲AAA級;

  2.最近36個月內累計公開發行債券或債務融資工具不少於3期,發行規模不少於100億元;

  3.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未發生連續虧損;

  4.最近24個月內各類債券或者其他債務無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控股股東、控股子公司各類債券及債務融資工具無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

  5.最近12個月內未被相關主管部門採取限制直接債務融資業務等行政處罰;最近12個月內未因違反公司債券相關規定被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採取紀律處分;

  6.最近三年內財務報表未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如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

  7.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

  8.本所根據投資者保護需要確定的其他標準。

  (二)優選範圍

  1.市場認可度高、行業地位顯著、經營財務狀況穩健的公司(具體標準見附件1)。

  2.深交所上市公司或納入上證50指數範圍的上市公司。

  3.本所認可的其他公司,包括在其他債券市場適用類似本指南優化審覈程序制度安排的公司、本所根據國家政策導向和市場發展需要認可的其他公司。

  三、適用對象的確認程序

  本所根據本指南第二條規定的條件確定適用優化審覈程序的發行人名錄,並書面通知發行人。符合本指南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發行人可以向本所申請適用優化審覈程序(申請參考格式見附件2),並由本所確認。適用優化審覈程序申請可以與預審覈及掛牌條件確認申請同時進行。

  經本所確認後,除本指南第五條第2項規定情形外,發行人可在24個月內按照本指南規定的優化審覈程序申請預審覈、掛牌條件確認及相關債券發行。

  四、優化審覈程序

  (一)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向本所申請預審覈並經中國證監會覈准後發行,預審覈適用以下優化審覈程序:

  1.發行人可就發行一般公司債券及可交換公司債券、綠色公司債券、可續期公司債券及其他專項公司債券編制同一申報文件,統一進行申報。申報的公司債券發行規模等應當符合公司債券的法定發行條件;計入權益的可續期公司債券擬發行規模與其他品種公司債券合併計算超出發行人淨資產40%的,可以另行單獨申報。

  發行人根據融資需要,需就各品種公司債券單獨編制申報文件並單獨申報的,仍適用優化審覈程序其他相關安排。

  2.在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2015年修訂)》等規則規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可對募集說明書中的相關信息披露要求進行適當簡化或進行信息索引。

  3.在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2015年修訂)》等規則規定的申請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可對相關文件內容進行適當簡化,其中,受託管理協議可以提供擬簽署的文本。

  4.本所預審覈時限原則上不超過10個交易日,發行人可在證監會覈准文件的有效期內,根據實際需要,自主選擇時間窗口,在本所組織發行。

  5.發行人可設立主承銷商團,但應當在每期公司債券發行前就該期公司債券確定主承銷商。預審覈申請時,主承銷商團成員均應當出具覈查意見。

  在中國證監會覈准文件有效期內,主承銷商團成員發生變化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變更。

  6.在中國證監會覈准文件到期前1個月內,發行人可再次申請預審覈,並繼續適用優化審覈程序。發行人再次申請預審覈的,若無重大不利變化,申報材料可僅更新財務數據。

  7.發行人取得中國證監會覈准並擬啓動發行的,應當在每期公司債券發行時,明確該期公司債券的具體品種、發行方案、募集資金用途等,並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對可交換公司債券、綠色公司債券、可續期公司債券及其他專項公司債券等細分品種公司債券作出的規定,補充編制並報送相關文件。

  發行人應當於發行文件公告日前至少2個交易日向本所提交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

  (二)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擬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可以在該期債券發行前,向本所同時提交該期債券掛牌條件確認相關申請文件和發行申請文件(無須提供關於債券掛牌條件確認後是否發生重大變化的說明),本所原則上在5個交易日內完成掛牌條件確認和發行申請工作。

  發行人根據融資需要,對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採取一次申請、分期發行的,參照適用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優化審覈程序。

  五、其他事項

  1.本指南發佈前,發行人已取得中國證監會覈准文件或本所無異議函,且前述文件尚在有效期內的,可以按照本指南重新申請,但應承諾將不再根據已取得的中國證監會覈准文件或本所無異議函發行公司債券。

  2.發行人發生不符合本指南第二條(基礎範圍第(2)項除外)規定條件情形的,發行人、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本所對其後續提交的預審覈申請、掛牌條件確認申請及相關債券發行申請不再適用優化審覈程序;發行人根據優化審覈程序已取得的中國證監會覈准文件或深交所無異議函尚在有效期內的,原則上可根據該等文件發行,但特殊情況除外。

  3.本所鼓勵發行人對公司債券發行方式、期限、利率確定和計算方式、增信措施、投資者保護機制和促進債券交易等進行創新。

  本指南爲開放性指南,本所將不定期修訂併發布。

附件1-1:

附件1-2:

關於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優化審覈程序”的申請書

深圳證券交易所:

【公司情況簡介】

經自查,根據    評級公司於    年    月    日出具的《    評級報告》,本公司主體評級爲    ;最近36個月內曾公開發行債券或債務融資工具   期,合計   億元,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未發生連續虧損,且本公司不存在下述情形:

  (1)最近24個月內各類債券或者其它債務存在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控股股東、控股子公司各類債券及債務融資工具存在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

  (2)最近12個月內被相關主管部門採取限制直接債務融資業務等行政處罰;或因違反公司債券相關規定被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採取紀律處分;

  (3)最近三年內財務報表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尚未消除;

  (4)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

  【優選條件】

  公司最近一年合併口徑營業收入爲   億元,總資產報酬率爲   %,總資產爲   億元,資產負債率爲   %。

  公司爲上證50公司或深市上市公司。

  【在其他債券市場適用類似優化審覈程序的相關情況】

  根據以上情況,現向貴所申請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優化審覈程序”,請予確認。

  XX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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