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電商雙向選擇能否簡單定義爲“二選一”?聽聽學界、法律界及市場觀察者怎麼說

  經濟觀察網  記者  錢玉娟一年一度的雙十一購物狂歡節愈發臨近,讓參與其中的各大電商平臺摩拳擦掌。然而就在各平臺啓幕雙十一大促活動之時,同時爆發的還有熱議了多年的“二選一”話題。

  經濟觀察網記者看到,自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確定了京東訴阿里“二選一”案件的最終管轄權後,電商領域再次陷入口水戰。“二選一”究竟是怎樣的一種交易行爲,它與競爭、競爭對手、消費者及市場秩序間又是怎樣的一種關係?這也引發學界、法律界及行業觀察者們的思考。

  “用腳投票”

  從微觀經濟學的範疇,九鼎公共事務研究所研究員翁一告訴記者,真實世界裏的市場交易行爲用“N選一”來表述更爲嚴謹,“經濟學上有一個專業術語——獨家交易,包括具有合意性的獨家交易協議和強制性的獨家交易安排,前者又稱排他性協議,後者則被稱作限定交易或指定交易。

  回到電商領域中來,翁一認爲,獨家交易行爲屬於合意而非強制性的排他性交易,即一種平等契約下的競爭範式。“通俗講,就是電商平臺出於市場競爭的需要,經商戶同意,與商戶簽訂排他性競爭合約,雙方照此合約進行交易。”

  就“排他性”來說,翁一還作了特別說明,“系平臺針對主要競爭對手”,他認爲電商平臺有無數家,一般情況下,這種合約不會窮盡所有競爭對手,“現實中也不可能做到”。他對經濟觀察網記者說到,平臺與商戶之間是一種你情我願的雙向選擇關係,平臺提出排他性合約,商戶可以選擇接受,也可以選擇不接受,“大家都用腳投票”。

  針對“二選一”話題的週期性出現,中鋼經濟研究院研究員胡麒牧認爲正表明了市場競爭的激烈度在加劇,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一現象也反映出“商業常識往往爲人忽視”,他口中所說的常識即對商業中“公平競爭”這一概念的理解。

  “各個競爭者在同一市場條件下共同接受價值規律和優勝劣汰的機制與評判,並各自獨立承擔競爭的結果。”胡麒牧告訴記者,公平競爭並不意味着平均分配,市場主體的實力本就有強弱之分,競爭結果自然也就有了勝負之別。

  《電子商務法》(下文統稱《電商法》)起草組成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王健曾指出,所謂“二選一”是平臺出於競爭的考慮要與在平臺上經營的商家建立獨家關係。“實際上現在並不是‘二選一’的問題,市場上還有很多其他的平臺”,王健稱,“這跟在正常的市場中,經營者會彼此之間選擇獨家經銷是一個道理,這是企業在競爭中保護自己的方法。”

  長期關注電子商務消費維權的公益律師廖建勳對最近的“二選一”熱門話題也保持着關注。他提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是合作的基本原則。商家有選擇平臺的自由,平臺也有權利選擇合作的商家。

  “這是雙向的互相選擇。”在廖建勳看來,倘若連生意拍檔,合作伙伴都不能自主選擇,談何自主經營?

  “這不是選邊站隊“

  面對阿里巴巴集團市場公關委員會主席王帥的“二選一本來就是正常的市場行爲”的發聲,拼多多聯合創始人達達曾出席烏鎮世界互聯網大會時對媒體指出,不管是“壟斷”還是“正常”,“二選一”大幅增加了商家做生意的難度。

  實際上,諸多討論都將商業競爭“提升”至“是否爲市場壟斷”這一問題上。

  依據上述業內人士的分析,可以說“二選一”是一種市場競爭的方式,但它是否與壟斷存在關係?

  作爲《電商法》的起草人之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東曾面對媒體如此強調,與傳統行業相比,互聯網領域自帶着快速創新的屬性,這導致市場競爭高度動態並且十分激烈,沒有任何一家企業可以控制市場。

  此外,他還就《電商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有關“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定加以澄清,上述規定並非針對某兩個平臺間“二選一“的問題,整個平臺經濟及其相關的權利與義務,規範和責任。《電商法》所規範的主體,應該是一個更加包容和寬泛的概念,應囊括產生經濟行爲的多種形式和載體,比如共享單車、社交平臺、視頻、遊戲等,都可以納入到《電商法》中,加以規制。

  “平臺造節,商家參與大促,雙方之間會有一種合約關係,既沒有消滅競爭,也不會形成壟斷。”翁一在採訪中不僅給出了他的理解,同時他強調,“拿這個僞命題反覆炒作的電商或已陷入弱勢,表現出來的是一種非直面競爭的幽怨心理。”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副院長田軒也給出了相應的分析,“如果平臺強迫商家進行獨家合作,則涉嫌不正當競爭,但如果交易雙方合作是自願作出選擇,這就是企業對自己產權的保護。”

  他認爲這也是獨家交易存在爭議之處,“作爲一種商業合作的相互選擇,企業有權決定和誰合作,或者不跟誰合作,這不是選邊站隊。”

  這也得到了廖建勳的認同。在接受經濟觀網記者採訪時,廖建勳說,不能簡單的定義電商平臺與商家間的雙向選擇就是不正當競爭。依據相關法律,若平臺在經營者進駐之前明確告知,平臺實行獨家經營,而經營者接受該條件,則二者達成的協議是完全合法有效的。經營者有選擇平臺的權利,平臺也有選擇經營者的權利。

  消費者體驗纔是終極考覈

  企業在挑選合作伙伴時自然會產生商業競爭,而這是否會影響消費者的選擇與福利?

  上文中馬光遠的說法,已經是對“平臺‘二選一’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說法加以否定,在採訪中,北京大學市場與網絡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陳永偉也有所剖析,“在互聯網時代,每一個消費者都可以同時在多個平臺上購物。”在他看來,如果消費者不喜歡天貓,你可以馬上去京東,如果還不滿意,你還可以用拼多多……“所有的切換,只要在電腦或手機上就能完成,在這種情況下,平臺很難左右消費者的選擇。“

  廖建勳在採訪中也表示,“電商平臺間的競爭沒有針對消費者,與消費者的權益並無直接的因果聯繫。”他認爲,獨家交易在平臺經濟中還能提升效率,同時對商家的門檻限制,會倒逼商家在品質和服務上做提升,從而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

  經濟觀察網記者看到,經濟學家馬光遠更是通過其個人微博發表到,“二選一”提法“不過是碰瓷和炒作而已。”他認爲,讓商家選擇就是平臺對自己的自信,是正常的市場競爭行爲,也是優勝劣汰。

  “在電商處於充分競爭的時代,平臺和商家都可以互相選擇,互相投入。”馬光遠說,這樣可以良幣驅逐劣幣,把一些“不怎麼地的平臺”淘汰出局,最終還是爲了給消費者提供品質商品和優質服務。

  在採訪中,翁一認可各平臺在雙十一期間展開的強勢競爭,但就反覆以“二選一”爲話題攪動市場關注,這一行爲無助於電商平臺自身發展,且對整個市場沒好處。“動輒以反壟斷的名義訴諸輿論,進而期望政府出手干預,反倒是有違市場發展的行爲。”

  “我們需要重點關注的是,這類商業競爭行爲有無侵犯到消費者的權益。“廖建勳說,如果平臺通過篩選經營者,能夠更好地規範經營者的經營行爲,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則應該受到市場肯定。

  田軒強調,如果商業行爲涉及法律規範,需要執法部門的專業判斷,市場上片面炒作“二選一”,勢必會造成平臺、商家及消費者對市場競爭行爲的誤解。

責任編輯: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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