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孫小果從涉及輪姦到成爲“昆明惡霸”再到如今又成黑惡典型,的確是個人因素居多,但是否有犯罪後沒有付出足夠代價的“負向激勵”,難免引人遐想。據知情人士透露,此次被點名通報的涉黑團伙頭目孫小果,與20多年前因強姦、強制侮辱婦女、尋釁滋事等罪被判處死刑的“昆明惡霸”孫小果疑是同一人。

(原標題:“昆明惡霸”獲死刑20年後又涉黑,留下很多疑問待解)

▲昆明發布打掉孫小果等涉黑涉惡犯罪團伙的新聞。網絡截圖

都說“浪子回頭金不換”,現實中,並非所有“浪子”都能及時“回頭”、痛改前非。

據昆明日報報道,自中央掃黑除惡第20督導組進駐雲南省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督導以來,昆明市打掉了孫小果、塗力軍等一批有影響的涉黑涉惡犯罪團伙。據知情人士透露,此次被點名通報的涉黑團伙頭目孫小果,與20多年前因強姦、強制侮辱婦女、尋釁滋事等罪被判處死刑的“昆明惡霸”孫小果疑是同一人。而記者從昆明市公安局一警官處獲悉,孫小果確實是前科人員,1998年曾被抓獲。

昔日被判死刑的涉黑人員,20年後又因爲非作歹,成了“涉黑團伙頭目”和黑惡典型,這實在是讓人匪夷所思。

黑社會、惡勢力的存在,也是對公共安全的威脅。從最高檢幹部牛正良發在1999年《中國法律年鑑》上的文章和當年的多篇報道中可以看到,孫小果當年就是“昆明一霸”,作案的手段之殘暴(對受害者施以酷刑式的凌辱)、後果之嚴重、影響之惡劣,連辦案人員都感嘆“還從未見過”。在當地還流傳着“白天小平管,夜晚小果管”的話,也足以印證孫小果的劣跡斑駁。

正因如此,當年昆明中院、雲南高院才以強姦罪、強制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等數罪併罰,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刑罰的強制力在於震懾,使未犯者不敢犯,使已犯者不敢再犯。而死刑具有絕對震懾力,原本也該起到更大的威懾效果。可孫小果卻在獲死刑後出獄再度成爲黑老大,這或許也說明,其中有太多疑問待解。

▲4月25日,昆明五華區長春劇院,原銀河俱樂部所在地已變爲一家名爲天籟時代的迪吧。新京報記者 向凱 攝

關於死刑改判或減刑,法律上規定了多重監督和約束程序。在該案中,孫小果是如何從死刑變爲有期徒刑,繼而得以在釋放後重操舊業,在網上並未找到相關改判和減刑的公開信息。這也需要當地給出更多解釋。

需要釋疑的,還不只是孫小果從死刑到後來釋放——據媒體報道,早在1994年,當時身爲學生的孫小果便涉及一起輪姦案,1995年12月20日,盤龍區法院判處孫小果有期徒刑3年。刑期爲1994年10月28日至1997年10月28日。

從法律角度講,輪姦案應當“從重處罰”,基本量刑幅度在10年以上,判3年顯然值得商榷。耐人尋味的是,1997年初,昆明警方破獲了號稱"東北幫"的流氓團伙系列案件,孫小果參與了其中兩起。而令當時辦案警官不解的是,孫小果此時本應在監獄中服刑。

孫小果從涉及輪姦到成爲“昆明惡霸”再到如今又成黑惡典型,的確是個人因素居多,但是否有犯罪後沒有付出足夠代價的“負向激勵”,難免引人遐想。畢竟,當刑罰的威力衰減、震懾力不足,違法犯罪分子付出的成本過低,應有的教育和警示作用也就難免流於形式。

如今孫小果又被端掉,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強力推動下的必然,也是自得其咎。而當地在依法追究其出獄後涉黑涉惡行爲外,還應好好翻一翻過去的“舊賬”:當年“免死”的定罪量刑是否合理,孫小果兩度因涉黑被查,有沒有人充當“保護傘”……這些都該查個明白。唯有該糾正的糾正,該嚴懲的嚴懲,才能更好地回應公衆質疑、維護司法正義。


吉國傑 本文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吉國傑_NBJ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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