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定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

经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6月陈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陈某称外出务工,后断绝联系,至今未予偿还。刘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民事法律责任。因被告陈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缺席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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