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天,我們邀請到民一庭法官助理謝靜通過兩個典型案例爲大家解讀搭便車的法律問題。若因孫女士的原因發生交通事故進而導致王先生受傷,孫女士應當對王先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疫情期間,公衆對於出行方式的選擇與以往相比出現了新的變化:大家減少了乘坐公交、地鐵出行頻次,更多人選擇騎行或乘坐私家車出行。因此,在網約車訂單增多的同時,很多人也會選擇搭朋友的便車出行。如果私家車主“順路帶人”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該如何承擔呢?

搭便車的法律問題,這個時候要關注!

今天,我們邀請到民一庭法官助理謝靜通過兩個典型案例爲大家解讀搭便車的法律問題。一起來了解一下!

案例1

孫女士與王先生系同事關係,兩人所住小區隔街相對。平日,王先生乘地鐵上下班,孫女士則駕駛自傢俬家車出行。疫情發生後,王先生向孫女士提出能否順路捎其上班,孫女士同意。某日上班途中,因孫女士未盡到注意義務而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兩人受傷。那麼,王先生的損失由誰承擔呢?

法官說法:

首先,孫女士同意王先生無償乘坐其機動車的行爲應構成“好意搭乘”。這是否就意味着孫女士可以對王先生的損失免責了呢?

那可不行!雖然孫女士未收取王先生搭乘費用,但王先生無償搭乘的行爲並不意味着其甘願冒一切風險,承擔所有責任。孫女士對王先生應盡的注意義務並不因有償和無償而加以區分。

若因孫女士的原因發生交通事故進而導致王先生受傷,孫女士應當對王先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孫女士的好意施惠行爲是一種人與人之間互助的道德行爲,是一種應被提倡和鼓勵的行爲。根據公平原則,若讓施惠人承擔全部責任,那便會與法律所追求的社會效果相悖,亦與法律的正義精神不符,因此可以酌情減輕孫女士責任。

案例2

李女士與張女士系同小區鄰居,兩人平日一同乘坐公交出門買菜。疫情發生後,李女士購買了一輛電動車,每天載着張女士一同前往超市。某天,李女士剎車不及時導致電動車側翻,兩人也因此受傷。因電動自行車載人發生交通事故損害的,又應當如何歸咎法律責任呢?

法官說法:

電動自行車雖非機動車,但李女士好意捎帶張女士一同出行的行爲仍應構成“好意搭乘”。

李女士因自身原因導致兩人受傷,應對張女士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摩托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張女士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知曉電動自行車不能搭載成人。張女士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因此應當適當減輕李女士的責任。

“好意搭乘”是符合正確社會價值導向的行爲,應予以肯定。但好意施惠人及同乘人應對可能發生的交通事故後損害賠償問題有所瞭解。根據《合同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規定,免費搭乘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被搭乘方有過錯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搭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

因此,作爲“好意搭乘”的施惠方需要認真履行安全注意義務,而受惠方則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