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一夜暴富的代名词,其背后的巨大利益博弈、强拆、抗法、维权等事件一直是社会热点敏感话题。在拆迁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社会地位、影响力存在非常大的差距,所以一般情况下不明事理的人都会抱着同情弱者的心态,先入为主的排斥拆迁人,赞扬与支持被拆迁人的“维权”行为。这种观念并不奇怪,因为各地长期的暴力拆迁在社会上带来了非常恶劣的负面影响,拆迁人一直是口诛笔伐的直接对象,法律界也有不少专业人士对拆迁人的恶劣行为进行过批判。

但是,被拆迁人的行为都是正当合法行为吗?这值得商榷。有时候被拆迁人的违法行为也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下面结合作者在棚改、旧改的实践经验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案例,给大家捋捋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因违法行为构成的16类犯罪。

1.诈骗罪

案例1:(2016)鲁0203刑初614号

基本案情:青岛市四方区金华路28号509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33。39平方米)原为王保先所有。2006年春节前后,李某甲向王保先提出可以帮王保先办理房屋分户,王保先表示同意并让被告人王志强、贾红炜顶名分户。在李某甲及山东省莱西市恒峰法律服务所副主任赵某甲等人的授意下,王保先出具了虚假借条,虚构王保先分别向被告人王志强、贾红炜借款人民币11000元的事实,王保先、王志强、贾红炜分别签署了授权委托书等手续。后在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违法获取民事调解书,将王保先位于金华路28号509户房屋拆分为三户。2007年11月,贾红炜以人民币225000元的价格将登记在其名下的青岛市四方区金华路28号509户甲出售给了焦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07年8月,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与王保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王保先选择房屋安置,获得X小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6平方米)。2007年9月2日,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王志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王志强选择货币补偿,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共向王志强支付货币补偿金人民币219983元。2007年11月,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与焦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焦某选择房屋安置,获得X小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1平方米)。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志强、贾红炜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获取拆迁利益,采取虚构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手段,诈骗公私财物人民币4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例2:(2017)鲁0203刑初688号

基本案情:2005年,被告人李强、李义本预谋通过分户的方式多得拆迁补偿款,并预谋通过办理法院文书的方式实现分户。同年12月,被告人李强购买了伪造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随后,被告人李强、李义本利用伪造的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将本市市北区上清路13号19户的房产分成两户。2015年8月,上述房产拆迁,李强、李义本诈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714670。45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强、李义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作者观点: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房屋征收拆迁时,“户”是根据地方政策及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后既具有公信力,不可改变。分户能使被拆迁人利益增加甚至增加数倍,面临巨大利益的诱惑,部分被拆迁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走上错误道路。在作者服务过的棚改、旧改项目上,也见证了部分被拆迁人利用虚假材料申报分户,最终被司法机关以涉嫌诈骗犯罪为由追究刑事责任。

2.敲诈勒索罪

案例:(2014)吉中刑终字第72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瞿超、孙淑珍因房屋拆迁问题、养殖金鱼因停电造成损失问题多年来经常进省、进京上访,并两次在北京拦截温家宝总理车辆。蛟河市委政法委与被告人签订息访协议书:一、为瞿超、孙淑珍在蛟河市百圣豪苑解决住宅A17-3-102面积99。24平方米住宅一套(已交付)。二、为瞿超、孙淑珍补助人民币贰佰万元。三、已经给付瞿超、孙淑珍的生活费用壹拾万玖仟柒佰捌拾陆元,拆迁房屋价款壹拾贰万元不再追索。四、协议签订并实际履行到位以后,瞿超、孙淑珍夫妇放弃其它诉求(房屋拆迁问题、养殖金鱼因停电损失问题、非法信访拘留和教养问题),停访息访,一次终结。蛟河市政法委交付该房屋,并将200万元汇入瞿超个人银行账户。瞿超、孙淑珍分三次从银行提取现金60万元后,违反息访协议,继续上访,蛟河市委政法委采取措施冻结了余下的140万元。2010年以来,瞿超在人民网、新浪、网易等多个互联网网站注册了个人博客,先后发贴30余个,题目有“掠夺财产的手段惨绝人寰令人毛骨悚然星球上从未有过的罪恶”、“吉林蛟河市委书记张恩波截留140万拆迁补助款后说:你过你的日子我升我的官”、“史上最牛的市委书记和他的一班领导”、“史上最牛的中国联通大楼”、“吉林蛟河二级残疾人瞿超的悲惨日子”等,被大量转载、浏览。被告人瞿超、孙淑珍捏造事实,通过网上发贴,以对相关市领导进行人格侮辱的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向蛟河市委市政府索要2000万元。

法院判决:上诉人瞿超、孙淑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向市政府索取钱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数额特别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作者观点:这是一起典型的“以访牟利”案例,被告利用非法上访为威胁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这种行为在拆迁中不少见,但是基本上政府都保持宽容的态度,希望被拆迁人回到谈判的道路上来,这实际上也纵容了上访牟利事件的发生。

3.合同诈骗罪

案例:(2017)苏0302刑初147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在徐州市鼓楼区小朱庄拆迁过程中,利用自己已经补偿过的房屋(该房屋已使用老房产证签署了调换安置协议)对应的新房产证,以及房屋产权人为康某的已经使用新房产证补偿过的房屋对应的旧房产证,与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货币补偿安置协议,骗取国家拆迁补偿安置款,被告人韩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5万元,并占为己有。

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

4.寻衅滋事罪

案例1:(2015)松刑终字第59号

基本案情:2003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张殿峰协商,被告人张殿峰同意56万元的拆迁补偿价格,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并领取了拆迁补偿款。被告人张殿峰家房屋被拆迁后,张殿峰反悔,要求追加补偿,松原市拆迁管理部门经研究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张殿峰系自愿基础上签订的补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不应追加补偿,并将此意见对被拆迁人张殿峰进行了答复。被告人张殿峰不同意松原市拆迁管理部门答复,多次非法进京上访,并到中南海非访区滞留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多次训诫,松原市建设局指派高某甲、李某某处理此事,高某甲、李某某劝说张殿峰息访,并问张殿峰有什么要求,张殿峰向市建设局索要旅差费和材料费,声称“如不给付,就不回去,继续留在北京上访”,自2014年8月至10月间,松原市建设局先后三次给付张殿峰材料费、旅差费8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人民币6000元返还给松原市建设局。

法院判决:上诉人张殿峰为发泄情绪,故意在国家重要办公机关所在特殊区域进行非正常上访,并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要钱款,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殿峰犯敲诈勒索罪,罪名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2013)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11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某为替他人向潮阳区文光街道新华中路建设领导小组索取拆迁高额补偿并自己从中得到好处的目的。被告人陈某某和姚继顺虚构一份购房协议,内容是被告人陈某某于2009年6月10日以人民币11万元向肖鸿生购买位于潮阳区文光街道小盐巷红牌品大厅的房屋(该房屋面积17。08平方米,属潮阳区政府汕潮阳办【2006】54号文批准的改造建设项目)。2012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纠集郑镇鹏、陈灿耀及另外二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到潮阳区文光街道设于新华中路的拆迁办,被告人陈某某以产权人自居质问是何人拆其房子,并要求与拆迁办负责人见面未遇。2012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再次纠集郑镇鹏、陈灿耀等十多名男子到文光街道新华中路拆迁办,由被告人陈某某带着郑镇鹏、陈灿耀等六七人进入拆迁办办公大厅,其余的人围堵在拆迁办大门口,被告人陈某某在拆迁办的办公区域内大声叫嚷,提出拆迁办必须以1平方米赔偿10平方米的标准对其进行赔偿,并威胁、恐吓马少和等拆迁办工作人员。后公安机关到现场处警,将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现场抓获。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达到索取高额拆迁补偿的目的,纠集多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作者观点:寻衅滋事罪脱胎于79刑法的流氓罪,现在97刑法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章节中,这是为保护社会公共秩序而设立的口袋罪名。根据97刑法293条及《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该罪名构罪行为的表述,该罪名非常容易触犯。在作者经历的拆迁活动中,部分当事人的“维权”行为已经构成该罪,但是政府及拆迁所在地公安仍首先考虑以协商的方式合理解决,并没有直接追究责任。

5.妨害公务罪

案例1:(2015)通刑初字第746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韩×在通州区张家湾镇×村×号家中房顶上,为阻止通州区张家湾镇政府工作人员送达通州区人民政府执行拆迁公告,遂手持自制可燃汽油瓶相威胁,并在工作人员靠近时先后两次将汽油瓶点燃向工作人员投掷,后被抓获。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无异议。

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法制观念淡薄,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

案例2:(2015)杭富刑初字第313号

基本案情:2014年9月17日,富阳市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根据富阳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联合富阳市公安局、富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对陈根宝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新民村大坞坑路11号的房屋进行强制腾退。被告人朱某因不满拆迁方案,伙同陈增产、陈增明、许雪标等人聚集于陈增产房屋楼顶,以言语威胁的方式阻止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实施强制腾退。下午14时许,工作人员驾驶挖掘机、消防车欲进入施工现场,遭到被告人朱某等人以投掷石块的方式进行阻碍,造成挖掘机、消防车受损,挖掘机驾驶员李某受伤,同时导致当日的强制腾退活动无法进行。经鉴定,WJ浙6198X号消防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0991元,被害人李某的伤势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因不满拆迁方案,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作者观点:本罪的客观行为是要求犯罪嫌疑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在拆迁活动中多发于政府部门履行依法征收、拆除手续时。

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2016)渝0119刑初409号

基本案情: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因实施城市规划,征收南川区XX街道XX居委X、X、X组集体农用地。被告人程建华的住宅房屋位于规划征地拆迁范围。2013年12月23日,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程建华、淳贵萍不服该决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决定。程建华、淳贵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程建华、淳贵萍要求撤回《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程建华、淳贵萍仍拒不搬出房屋交出土地,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7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由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法院执行人员与南川区人民政府组织的XX街道办事处、公安局、消防部门等部门执行人员,到达强制执行现场后,被告人程建华、淳贵萍在应被拆迁屋顶摆放2瓶煤气罐、4瓶汽油、砖头等物品,被告人程建华手持1瓶农药,扬言若执行人员实行强拆,就喝药自杀,迫使执行中止。

法院判决:被告人程建华、淳贵萍对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采用威胁的方式阻碍执行人员执行,且拒不交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应当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作者观点:政府在依据法院生效裁定组织实施拆除时,犯罪嫌疑人的阻碍行为侵犯了两个犯罪客体,所以在法院判例中出现了妨害公务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两种罪名。

7.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案例:(2014)宣刑初字第00011号

基本案情:2010年4月份,被告人董某甲经营的位于宣州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办事处)某社区的宣城市宏大纸品包装厂被划定在“宣广高速东出入口建设项目”征迁范围内。2010年4月27日,被告人董某甲与某办事处委托的宣城市某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拆迁公司)签订了《宣城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月30日,被告人董某甲在时任某拆迁公司副经理陈某某(已判刑)的陪同下从徽商银行宣城分行领取政府拆迁补偿款5550284元。同时,为感谢陈某某等人在其房屋拆迁过程中给予的帮助,被告人董某甲给予陈某某3万元。2012年5月3日,经宣州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及某办事处进行纠错核算,被告人董某甲实际应领取拆迁补偿款2438960元。同年8月13日、9月20日、2013年11月20日、12月18日、2014年1月31日,被告人董某甲及亲属共计退回拆迁补偿款275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给予拆迁公司工作人员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8.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案例:(2013)新刑初字第504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丁为阻止对新郑市新村镇张垌村进行拆迁,利用同村张松涛因高血压引起的脑出血死亡之际,谎称拆迁打死人。被告人张某甲、张松山预谋后,和张某丁、张某丙等人,将尸体拉至新郑市新村镇政府内,围堵新村镇政府,在镇政府院内吵闹,被告人郭某、张洁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强行拆下并踩踏新村镇人民政府及人大代表主席团两块牌子,带领群众在办公楼内喊叫拍门并将门牌砸掉,被告人张某乙等人抢夺工作人员王某甲相机并追打王某甲致使其受伤。后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又组织群众将尸体拉到新郑市新村镇政府西侧107国道中间并扯横幅阻断107国道,造成107国道车辆无法正常通行长达三、四个小时。次日上午,张某甲、张松山又组织张某丙、张某丁、郭某、张洁等人围堵新村镇政府,郭某、张洁等人在镇政府院内殴打执勤的民警卢某甲、李某甲。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王某甲、卢某甲、李某甲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郭某、张某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相关部门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9.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案例:(2013)芜刑初字第00047号

基本案情:2010年,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位于芜湖县湾沚镇东湖公园三期工程范围内的房屋被征迁。后因对政府安置的后续工作不满,找相关部门解决未果,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遂拒绝拆迁。2011年10月8日8时许,为阻止拆迁,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与其亲属带了自制的汽油瓶、稻草、棉絮等物,将稻草、棉絮铺在东湖公园三期工程出口的芜屯快速通道上,后泼洒汽油、拦截过往车辆,导致芜屯快速通道堵塞,抗拒他人执行职务。直至11时许,经镇、村干部做工作,交通得以恢复。当日13时许,被告人苏某甲等再次实施上述行为堵路,并将十余袋猪饲料倾倒在路上,直至17时许在他人的劝阻下,芜屯快速通道交通得以恢复。

法院判决: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因对征迁安置后续事宜不满,聚众堵塞交通,抗拒相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

10.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案例1:(2011)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83号

基本案情:2011年6月17日8时许,被告人陈光增、孙士良伙同部分尤庄村民到商丘市市委市政府南门上访反映住房拆迁赔偿问题,孙士良、陈光增不听劝阻,堵住商丘市委市政府南门并强行抬着77岁的李齐敬冲入商丘市市委市政府大门内,造成市委市政府大门被堵,严重影响正常办公和交通秩序。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光增、孙士良伙同他人强行冲击商丘市市委市政府,造成市委市政府大门被堵,严重影响正常办公和交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案例2:(2014)浙甬刑二终字第83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沃为平自2012年12月底起,因宁波大榭开发区拆迁政策差异问题,多次组织群众到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大榭开发区管委会)上访闹事,并募集经费1700余元制作了横幅、购置了旗帜等物品,以备上访闹事时向政府施压之用。期间,被告人沃为平还在商量拆迁补差方案过程中,多次组织胡某甲、虞某乙、周建达等人商量上访闹事事宜。2013年7月15日前,被告人沃为平以多次与胡某甲等人通电话和到各社区叫人等方式,组织群众到大榭开发区管委会集聚。2013年7月15日始,群众在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大楼集聚闹事,致使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工作无法进行,除造成直接的财物损失外,还对大榭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期间,被告人沃为平长时间滞留在闹事现场,并采用在现场自残自伤、拉横幅等方式扩大影响,以张贴“小字报”、分发传单等方式煽动现场群众闹事,还以爬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广场旗杆往下跳自残自伤方式要挟政府,后被工作人员及群众劝阻。2013年7月17日1时,被告人沃为平在闹事现场被民警抓获归案。2013年7月17日上午始,仍有数百名群众围堵、冲击管委会,并在大楼内滞留,后于当天17时许经工作后陆续撤离现场。

法院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沃为平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1.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案例:(2014)阳刑初字第60号

基本案情:2013年1月10日晚,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丙、苏某、黄某甲、莫某和陈某立、容某秀等人见围攻新城区办公室未能达到目的后,遂在未经依法申请的情况下,组织百余名村民在阳朔县碧莲江景大酒店门口聚集准备进行游行、示威。当日11时许,在经公安民警依法劝阻未果的情况下,村民开始高举标语横幅敲锣打鼓进行游行、示威。游行队伍途经阳朔县阳朔镇蟠桃路、西街、县前街到达阳朔县政府门前,在县政府门前聚集后,拉起横幅,堵住县政府,导致县政府办公区域无法正常进出办公,期间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及中外游客进行围观,造成游行沿线道路堵塞,社会秩序混乱。中午12时许,游行队伍又从阳朔县政府开始,沿西街至阳朔镇中心圆盘、叠翠路进行游行、示威,之后返回阳朔县政府,继续对县政府大门进行围堵。

法院判决: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犯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中“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指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使生产、工作、生活和教学、科研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交通瘫痪等。被告人徐某甲、黄某甲、莫某、徐某甲在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的情况下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且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12.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例:(2017)鲁15刑终73号

基本案情:2015年1月26日14时许,聊城市瑞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兆公司)受雇于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对柯针寨村进行房屋拆迁及垃圾清理过程中,与该村村民发生冲突。北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对双方进行调解时,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李怀斌、耿彬彬、刘超、刘洪军与李中友等村民用铁锨等工具将停放在柯针寨村的鲁P×××××号宝马轿车、鲁P×××××号现代轿车、鲁P×××××号丰田车砸坏。经鉴定,被毁车辆损失价值共计73006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怀斌、耿彬彬、刘超、刘洪军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13.故意伤害罪

案例:(2017)冀刑终89号

基本案情: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依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唐诗坤房产征收,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唐诗坤的父亲唐某2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先后提出复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未得到法律支持。经桥西区政府申请,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桥西区政府组织实施。桥西区政府分别于2013年12月27日和2014年5月29日组织实施拆迁,因唐某2及家人的阻止而未果。2015年4月9日5时许,承担北小汪城中村改造工程的开发商组织多人,使用钩机、铁棍、木棍等工具,对唐诗坤家进行违法强拆。唐诗坤为阻止拆迁,在其家北屋二楼阳台上,向在东屋房顶上朝北屋二楼投砖的强拆人员泼洒汽油并点燃,强拆人员杜某1身上着火,接着杜某1进入到北屋二楼和唐诗坤扭打在一起,唐诗坤持砖头多次砸击杜某1头部致杜死亡。经邢台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杜某1多处软组织受到钝性外力作用。杜某1颈项部,头面部,双手腕部内、外侧及双手掌背部受到火焰灼烧。杜某1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判决:上诉人唐诗坤为阻止家人及财产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人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但是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1:(2014)郑刑二终字第179号

基本案情:2013年7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荣绍君、薛凤在登封市区鸡鸣街,为阻止对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北街一队门市房的拆迁工作,在有工作人员和围观群众上百人的现场中,被告人王某某一手扶煤气罐、一手持打火机,欲点燃煤气罐要挟阻拦,现场工作人员见状即刻上前夺下打火机遏制事态发展。后被告人荣绍君、薛凤抬着一煤气罐从被拆迁门市房的二楼扔向围观有上百人的楼下现场。

法院判决:二人为阻止拆迁,明知煤气罐系易燃易爆物品,扔至楼下可能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造成危险,仍共同将煤气罐从二楼扔至现场人员众多的楼下,其行为足以构成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荣绍君、薛凤、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

案例2:(2017)津0113刑初363号

基本案情:2017年3月16日14时左右,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XX道南侧中石化加油站附近拆除被告人马宁的违章建筑房屋时,双方发生争执,随后马宁驾驶牌照号为津M×××××号银灰色“夏利”牌轿车连续三次冲撞现场人员,致现场综合执法工作人员李某1、冯某、李某2、马某、杨某1、姚某1、于某2、安某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1、冯某、李某2、马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法院判决:被告人马宁驾驶机动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15.爆炸罪

案例:(2015)潍刑一终字第207号

基本案情:2012年前后,潍坊市北环路延伸工程占用了被告人田某租赁的部分徐家村土地,但就征地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2014年6月10日左右,为阻止拆迁,被告人田某之父即被告人田子泉自行购买了汽油、长钉和鞭炮,并将汽油、铁钉装入啤酒瓶子内,以1支鞭炮塞于瓶口,制成了数个“爆炸装置”。2014年7月17日,经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技术中心鉴定,该爆炸装置具备了自制爆炸、燃烧装置的特征,其爆炸、燃烧威力可以致人伤亡。2014年6月19日上午8时29分,在潍坊市北环路延伸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人田某父子两人与民警发生争执的过程中,田某指使其父田子泉点燃自制的爆炸装置并朝人群扔去,其中一个瓶子被民警曹某夺在手中时爆炸,致使民警曹某、施工人员密永升、被告人田某之妻徐某丙受伤。

法院判决:上诉人田子泉制作爆炸装置,上诉人田某明知田子泉持有爆炸装置而依然让其点燃并投向人群,发生爆炸,致多人受伤,危害了公共安全,该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爆炸罪,应依法惩处。

16.放火罪

案例:(2014)并刑终字第572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傅某某系太原市迎泽区鼓楼街危旧房改造项目被拆迁人,因被拆迁房屋的拆迁安置等问题,与该项目开发商山西德丰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保公司”)长期纠纷不断。2014年1月2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傅某某携带汽油和打火机至本市迎泽区鼓楼街58号楼一层,即德丰保公司鼓楼街拆迁指挥部一层办公大厅,右手持装有汽油的“甲家”牌食用油桶向地面倒汽油,左手持打火机欲点燃,被该公司员工及时制止未得逞。被告人傅某某被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被告人傅某某因拆迁安置问题对德丰保公司心怀不满,但未能寻求合法途径解决,而是采用放火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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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小编:YT翔曦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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