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險期間屆滿後交房的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險公司、業主共同驗收,若存在質量缺陷,由建設單位承擔維修或賠償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範圍之外或保險期間到期之後的工程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間,執行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有關規定,但對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交房的,業主在交房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承保範圍內的建築存在質量缺陷的,由保險公司承擔維修或賠償責任。

北京住宅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正式推行,牆體開裂等可索賠

朱開雲/北京青年報

昨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網獲悉,北京市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四部門《北京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該辦法於4月24日起正式實施,今後在北京新購房的業主若發現房屋相關質量缺陷,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基本承保範圍爲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保溫和防水工程。

新建住宅工程將強制上保險

本辦法所稱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缺陷保險),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範圍和保險期間內出現的因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築物損壞,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前款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工程和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其他建築物。

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驗收時未能發現的,因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或合同要求,並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設工程所有權人,爲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賠權益人。

根據該辦法,北京市推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工程的缺陷保險活動,及對缺陷保險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北京市新建住宅工程項目,在土地出讓合同中,將投保缺陷保險列爲土地出讓條件,並要求選擇具備相應能力的保險公司。

廁浴間防水滲漏等均列入保險範圍

缺陷保險的基本承保範圍爲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保溫和防水工程。其中,保溫和防水工程缺陷包括:圍護結構的保溫層破損、脫落;地下、屋面、廁浴間防水滲漏;外牆(包括外窗與外牆交接處)滲漏;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滲漏。

建設單位投保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間,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爲10年,保溫和防水工程爲5年。保險責任開始時間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2年之日起算。

住宅工程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至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內出現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維修。保險期間屆滿後交房的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險公司、業主共同驗收,若存在質量缺陷,由建設單位承擔維修或賠償責任。

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範圍和保險期間之內,由保險公司履行維修或賠償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範圍之外或保險期間到期之後的工程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間,執行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有關規定,但對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交房的,業主在交房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承保範圍內的建築存在質量缺陷的,由保險公司承擔維修或賠償責任。

擅自拆改承重牆等不屬保險範圍

辦法提到,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變設備位置等未按照《房屋建築使用說明書》相關要求或設計用途正常使用造成的質量缺陷;在房屋使用過程中,因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等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

投保缺陷保險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前,與保險公司簽訂書面保險合同,並一次性支付合同約定的保險費(其中,含不高於保險費30%的風險管理費用)。

保險期內住宅保險權益隨所有權轉讓

在業主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時,建設單位將《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隨《房屋建築質量保證書》《房屋建築使用說明書》一併交付業主。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後,建設單位如要解除合同、變更保險公司或者變更保險合同內容,對已經銷售的住宅工程,應當徵得全部買受人的書面同意。在保險期間內住宅或者其他建築物所有權轉讓的,保險標的受讓人承繼建設單位本保單下的權益。

以公開招標方式選擇保險公司

缺陷保險的承保採取共保模式。共保體由牽頭保險公司和至少兩家成員保險公司組成,並實行統一保險條款、統一保險費率、統一理賠服務、統一分配份額、統一信息平臺。

由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金融監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註冊資本金充裕,綜合償付能力充足,風險管理能力強,承保理賠服務優質,具有一定的缺陷保險承保經驗,信用良好的保險公司,供建設單位投保時選擇。

業主在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間內或期間屆滿後交房且業主在交房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工程存在保險範圍內的質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保險公司收到索賠申請後,應當在二日內派員現場查勘。保險公司應當在收到業主索賠申請後的七日內作出覈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覈定,並將覈定結果通知業主。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與業主達成賠償協議之日起七日內履行維修或賠償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作出覈定之日起三日內向業主發出不予賠償通知書,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原題爲《新購住宅 牆體開裂廁浴滲漏等可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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