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雖然以違背作者思想爲標準判斷是否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具有更大的優勢,且以此主導的判決越來越多地出現,但需要指出的是,“作者思想”仍是一個較爲模糊的表達,考慮到IP開發對原作改編的必然性以及開發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鉅額投資,建議司法機關謹慎判定作品改編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如此既是激勵創作、促進產業發展和保障大衆文化需求的《著作權法》立法宗旨的體現,也是避免《康定情歌》等經典作品因爲難以適應新時代而光芒暗淡的需要。同理,雖然王洛賓後人與譚維維關於《康定情歌》糾紛的判決結果尚未作出,但如果譚維維對歌曲的改編沒有達到歪曲、篡改的程度,同時也沒有使王洛賓的聲譽受損、社會評價降低,則不能認定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被侵犯。

□王輝

由於不滿4年前知名歌手譚維維在一場演唱會上對《康定情歌》的改編,日前,該歌曲作者王洛賓後人以侵犯王洛賓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和表演權爲由將譚維維訴至法院。而就在今年央視中秋晚會上,譚維維演唱《敢問路在何方》後,被該歌曲作曲者許鏡清發微博質疑。

結合這兩件事,很多人腦海中會浮現出一個問號——爲什麼同樣是修改歌曲並公開演唱,前者主要涉及保護作品完整權,後者卻主要和改編權有關,兩項權利的區別抑或邊界何在?

要弄清該問題,需要從著作權立法和實踐兩個角度進行考量,同時需要考慮作品改編以及文化產業的實際情況。

改編歌曲是否違背作者原意更多主導判定

改編歌曲是否違背作者原意更多主導判定

《牡丹之歌》和《五環之歌》著作權侵權之爭一度引發熱議。 資料圖片

改編歌曲是否違背作者原意更多主導判定

演唱會上經常出現被改編的經典作品。 資料圖片

改編權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的作者享有的財產權,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改編權是“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由該規定可知,判斷是否構成改編,首先要判斷創作是否基於既有作品,其次要分析該創作行爲是否產生了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改編的核心是創作出新的作品。

值得一提的是,基於效率及利益平衡等考慮,我國《著作權法》在授予作者及其他權利人改編權的同時,也對該權利的行使進行了限制。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製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視爲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從而使作品使用者在一定程度上不再受作者的限制,這不僅有利於工作效率的提高、經濟效益的實現,還有利於文化創作的開展和繁榮。伴隨文學IP開發從單一的影視改編向多種形態作品改編的快速轉變,相信如此情形將會在版權領域越發常見。

具體到譚維維演唱的《敢問路在何方》,由於沒有經過該歌曲作曲者許鏡清的允許即改編爲搖滾版並演唱,無疑侵犯了許鏡清的改編權。需要指出的是,雖然該事件以譚維維公開道歉的方式解決,但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之規定,演出組織者同樣應爲責任承擔方。

在最近備受關注的《牡丹之歌》版權方訴《五環之歌》侵權案中,法院判定侵權不成立的一個重要原因便是“《五環之歌》歌詞構成了全新的作品”。

歪曲、篡改是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判定的關鍵

由於許鏡清在微博中指出譚維維版《敢問路在何方》“歪曲了作品本意”,很多人由此認爲其保護作品完整權受到侵犯。對此,筆者並不贊同。

保護作品完整權屬於著作人身權的範疇,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而歪曲、篡改應理解爲對原作品的修改實質性地改變了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達的思想和感情。對於是否侵犯作者思想與感情的判斷標準,我國採用“客觀標準”說,即如果對作品的修改導致原作者的聲譽受損、社會評價降低,就基本可以判定修改侵犯了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2018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通過的《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指出:“判斷是否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使用作品的行爲是否獲得授權、被告對作品的改動程度、被告的行爲是否對作品或者作者聲譽造成損害等因素。”

根據上述論述再結合央視中秋晚會譚維維的表演可知,譚維維版《敢問路在何方》基本未對原歌曲的詞部分作修改,曲部分雖然改動頗大,但由於在歌曲中,曲的作用主要是使用一定的節奏對歌詞所體現的主題進行演繹,使之具有一定的韻律,且搖滾版並未對曲進行“反向”修改,如將哀樂改編爲喜樂、將高昂激進的旋律改編爲低沉消極等,並未達到歪曲、篡改的程度,因此並未落入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範疇。

同理,雖然王洛賓後人與譚維維關於《康定情歌》糾紛的判決結果尚未作出,但如果譚維維對歌曲的改編沒有達到歪曲、篡改的程度,同時也沒有使王洛賓的聲譽受損、社會評價降低,則不能認定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被侵犯。

改編不當就可能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

改編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看似涇渭分明,但現實中卻存在大量因改編權行使不當,導致侵犯他人保護作品完整權的現象。比如,小說《鬼吹燈之精絕古城》作者張牧野與根據該小說改編而成的電影《九層妖塔》製片方之爭。分析該案被各界爭議的原因,除了訴爭雙方有知名度外,案件背後隱藏的改編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邊界應如何確定以及《著作權法》應傾向保護精神權利還是財產權利同樣是重要因素。

雖然《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但由於文字簡單且措辭模糊,尤其對歪曲、篡改的具體表現沒作進一步解釋,從而導致理解上的混亂。

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主要有是否違背作者思想和是否損害作者聲譽兩種判斷標準,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以及《九層妖塔》一審判決採用的即是後者。但是否損害作者聲譽標準同樣存在諸多弊端,其中最爲突出的是作者舉證責任的加重。

以《康定情歌》爲例,如王洛賓後人欲證明王洛賓該項權利受到侵犯,就要用網民評價、媒體報道等證據證明在作品完整性受到侵犯的同時,王洛賓的名譽、聲望也因此次改編受損。但事實上,即便受衆對改編版《康定情歌》有負面評價,也多將矛頭指向改編後的作品及改編人、表演者,王洛賓後人舉證難度可想而知。

不僅如此,雖對作品進行歪曲、篡改,但不僅沒有給作者聲譽帶來負面影響,反倒有助於作者名氣提升的現象也屢見不鮮,此時再要求作者予以舉證更是無從談起。與此同時,“違背作者思想”也進入司法視線併成爲判決的主導。

在筆者看來,保護作品完整權設計的目的在於保護作者的人格權利,而作品中表現出的人格正是作者的思想感情,因此,該標準更符合立法本意,也更有利於作者維權。按照該標準,即便改編過程中將作品的一些情節進行刪除和修改,但只要未違背作品基本傾向和邏輯,就不應視爲侵權。

反之,如改編作品對原作品主題思想、人物關係、主要情節等主要構成要素進行了大幅改動,即使未使原作者社會評價降低,但也會因爲如此改動違背了作者原意,依然可能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正是採用了這一標準,並結合公衆對作品改動的整體評價,《九層妖塔》二審才作出改判,判決《九層妖塔》的改動構成對《鬼吹燈之精絕古城》的歪曲、篡改。

雖然以違背作者思想爲標準判斷是否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具有更大的優勢,且以此主導的判決越來越多地出現,但需要指出的是,“作者思想”仍是一個較爲模糊的表達,考慮到IP開發對原作改編的必然性以及開發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鉅額投資,建議司法機關謹慎判定作品改編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如此既是激勵創作、促進產業發展和保障大衆文化需求的《著作權法》立法宗旨的體現,也是避免《康定情歌》等經典作品因爲難以適應新時代而光芒暗淡的需要。

(作者系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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