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法院判決構成欺詐的261件汽車案件中,法院判決3倍賠償的案件數量最多,共有219件,佔比83.91%。在法院判決不構成欺詐的190件汽車案件中,法院判定賠償的汽車案件33件,其中賠償金額大於1萬元的案件佔比54.55%。

汽車消費糾紛一直是消費熱點問題,有關汽車欺詐的消費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消費者網(www.bjxf315.com)聯合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對最近3年的汽車欺詐案件進行了梳理。今天發佈的相關報告顯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向社會公佈的涉及汽車欺詐案件的判決書共451份,其中法院已判決構成欺詐的案件261件,佔比57.87%。451件汽車欺詐案件共涉及到69個汽車品牌,大衆、奧迪、寶馬構成汽車欺詐案件數量較多。

3年共有451件汽車欺詐案例 消費者最高獲賠1381萬餘元汽車欺詐案件涉及的問題3年451件 涉及69個汽車品牌

據統計,451件汽車欺詐案件共涉及到69個汽車品牌,既包括奧迪、奔馳、寶馬、保時捷、凱迪拉克、勞斯萊斯、路虎、瑪莎拉蒂、沃爾沃、英菲尼迪等“豪車”品牌,也有馬自達、比亞迪、標緻、別克、大衆、豐田、福特、現代、雪佛蘭等家用經濟型轎車品牌。

從涉及欺詐案件數量來看,大衆汽車涉及欺詐案件數量最多,共有52件,佔比11.53%;其他進入“前十”的依次是:奧迪、寶馬、奔馳、福特、路虎、豐田、日產、別克、長安汽車。

在法院判決構成欺詐的261件案件中,大衆汽車構成欺詐案件數量第一,共有33件,佔比12.64%;奧迪汽車和寶馬汽車構成欺詐案件數量並列第二,均爲19件;其次是福特、豐田、奔馳、路虎和別克、Jeep、起亞、日產、長安、現代汽車和衆泰汽車、北京汽車、標緻汽車、東風汽車、海馬汽車和江鈴汽車。

汽車欺詐超8成涉及合同糾紛

研究分析最近3年的451件汽車欺詐案件發現,欺詐問題主要涉及合同糾紛、產品質量、維修服務、虛假宣傳4個方面。其中,涉及合同糾紛案件最多,共有375件,佔比83.15%;涉及產品質量案件第二,佔比11.53%;其次是涉及維修服務案和虛假宣傳案。

在261件法院判決構成欺詐的案件中,判決構成欺詐的主要原因是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更改行駛里程、二次出售、更換過發動機、車輛有保險和臨時牌照記錄、召回車輛、更換過零部件、售前經過維修、虛假宣傳、粉塵車以次充好以及車輛存在缺陷等隱瞞事實真相問題。

三倍賠償佔比超8成 最高賠了1381萬餘元

在法院判決構成欺詐的汽車案件中,賠償項目類型主要有購車款、獲利數、定金、佣金、維修費、服務費、酌情賠償、車殼價款、玻璃價格、更換剎車片等賠償類型。在法院判決構成欺詐的汽車案件中,最高賠償金爲13815085.74元。

在這起案件中,涉案車輛“勞斯萊斯”購買金額460餘萬元,汽車銷售公司涉嫌修改涉案車輛的里程數,存在告知虛假情況及隱瞞真實情況等欺詐行爲,法院因此判定銷售公司“退一賠三”。

在法院判決構成欺詐的261件汽車案件中,法院判決3倍賠償的案件數量最多,共有219件,佔比83.91%;賠償1倍的案件數量排第二;賠償2倍和酌定賠償的案件數量並列第三。

在法院判決不構成欺詐的190件汽車案件中,法院判定賠償的汽車案件33件,其中賠償金額大於1萬元的案件佔比54.55%;法院判決的最高賠償金額爲362542.12元。

3年共有451件汽車欺詐案例 消費者最高獲賠1381萬餘元構成欺詐的汽車案件賠情況償觀點: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均涉嫌欺詐消費者可要求3倍賠償

“所謂欺詐,主要指經營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欺騙消費者與其簽訂消費合同的行爲。”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祕書長陳音江表示,《消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汽車消費也不例外。如果經營者在銷售汽車或提供汽車維修服務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爲,消費者同樣可以依據《消法》要求3倍賠償。

陳音江認爲,在汽車消費過程中,如果汽車廠商或銷售商存在故意隱瞞車輛真實情況,如故意隱瞞車輛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隱瞞車輛之前的保險和臨時牌照記錄,隱瞞車輛售前的維修記錄以及車輛使用後故意更改里程等,都涉嫌構成欺詐;如果汽車廠商或銷售商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比如將粉塵車以次充好,明顯虛構電動車續航里程以及其它誤導消費者做出錯誤選擇的虛假宣傳行爲,同樣涉嫌構成欺詐。

“欺詐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性,性質十分惡劣,理應受到社會監督和懲罰性賠償。”陳音江建議,在新修訂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進一步加大車企和汽車銷售商家的舉證責任,旗幟鮮明地支持消費者的合理訴求,督促汽車廠商或銷售商誠信守法經營,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來源:北京晚報 楊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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