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喝死一個!

就發生在廈門!

事後家屬索賠同飲者147萬!

該不該賠?

(網絡配圖,圖文無關)

今年5月,廈門男子陳某從朋友家中喝完酒,

便騎着摩托車上夜班去了,

不料途中撞到路沿石,

當場死亡!

然而

事情並未就此結束!

陳某家人把當晚一同喝酒的兩人告上了法庭,

索賠各項損失 147萬元 !

究竟怎麼回事?

事發今年 5 月 1 號晚上,陳某與兩被告一起小酌。當晚喝完 3 瓶多啤酒的陳某從被告於某家中出來,便騎着摩托車上夜班去了。不料途中發生了意外 ……

經鑑定,陳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了256mg/100ml,並且超速行駛,被交警判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原告被告各持己見

陳某家屬認爲,兩被告爲陳某的朋友,明知當晚陳某要去公司上夜班,仍和陳某一起喝酒,並且在陳某喝醉酒後,並未盡到提醒義務,任由陳某酒後騎摩托車出去,應負責任。

兩被告均認爲自己無需擔責,被告於某說,他和陳某經常在一塊喝酒,知道死者陳某的酒量,當晚陳某隻喝了 3 瓶多的啤酒,並沒有過量,臨走時,他有問陳某有沒有問題,陳某回答沒有問題。

法庭上,另一個被告陳某陽說,喝酒是死者陳某提議的,中間他還拒絕過。

兩被告都認爲,死者陳某是成年人,他要對自己的行爲負責。這個責任,不應該算到他們身上。

法院:兩被告應承擔 10% 的責任

廈門同安法院審理後認爲,死者陳某作爲一個成年人明知道自己需要上夜班,還去朋友家喝酒,並且在酒後駕駛摩托車超速行駛發生事故,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對此,其應當承擔 90% 的責任。兩被告作爲同飲者,沒有將死者安全送回家,放任死者酒後駕駛摩托車,沒有盡到生命安全的注意義務,應當承擔 10% 的責任。最終一審判決兩被告共同賠償陳某家屬 14 萬多元的損失。

同樣酒駕出人命家屬索賠的案例

不在少數

廈門此前已有發生

!!!

廈門男子赴宴飲酒過量身亡

家屬告酒友索賠79萬餘元

17年年底,張某其應朋友之邀赴宴,期間7名酒友多次勸張某飲酒。宴後他被送到賓館休息,卻在第二天被賓館工作人員發現在房間內死亡。法醫鑑定,張某系飲酒過量導致死亡。張某家屬把酒友們告上法庭,索賠79萬餘元。

廈門海滄男子酒後駕車摔倒死亡

家屬告酒友索賠10萬元

17年5月,海滄區小楊與酒友舉懷暢飲後,駕駛摩托車回家路上不慎摔倒,結果不治身亡。爲此,小楊的父母將四名酒友告上法庭。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四名酒友中,兩人需要擔責,分別賠償5萬多元,而另外兩人則無需擔責。

喝酒意外死亡

酒友擔責3%

2004年10月2日凌晨,謝先生與朋友相約到酒吧喝酒,準備離開時,謝先生因飲酒過度摔倒在地,隨後他提出留宿酒吧,朋友沒說什麼就離他而去。次日上午,酒吧服務員發現謝先生醉酒後猝死。謝先生的家屬隨後將酒吧和朋友告上思明區法院,索賠損失。法院認爲,朋友的不作爲與謝先生死亡存在因果關係,應承擔3%的賠償責任。

看到上述這些案例

酒友們,不要再任性勸酒了!

下面四種情況,酒友需要擔責!

1

因飲酒誘發疾病、傷殘甚至死亡

明知醉酒人不能飲酒,在因喝酒的情況下引發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導致傷殘、死亡的情況發生;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勸酒誘發疾病的,勸酒者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給予公平責任原則承擔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2

強迫性勸酒

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爲,如言語要挾、刺激對方、強迫灌酒等,對於造成損害結果的,勸酒者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

酒後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

在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情況下,一旦發生損害結果,同飲人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同飲人則可以減輕或免責。

4

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如果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爲,此時同飲者負有一定監護義務,如果同飲者沒有將醉酒者送到醫院或讓其到達有人照顧的場所,此時如果發生意外,則同引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事關生命!

喝酒不任性勸酒

保護朋友也保護自己!

來源:廈門頭條( 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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