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票據詐騙罪對薛某某提起公訴。

2016年2月至3月間,薛某某經陳某某(另案處理)聯繫,與某商貿公司簽訂虛假產品購銷合同,以支付票面金額8%的形式,購買該公司開具的以某針紡公司爲收款人的商業承兌匯票2張,在明知取得的商業承兌匯票不能兌付的前提下,經他人介紹,由薛某某冒充針紡公司法定代表人騙取被害人信任,先後二次通過被害人貼現商業承兌匯票2張,薛某某明知是作廢的匯票而使用,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依法應當以票據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票據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僞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來源:張家港檢察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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