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爲促進條例》涉及公安交管部門的法定職責

《天津市文明行爲促進條例》已經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9年5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堅持重點突出,着重基層落實,從“人民羣衆反映強烈”“不符合時代要求和天津大都市定位”“天津獨有”三個角度梳理出我市不文明行爲的重點,堅持“能落地、有效果”的立法精神,從公共秩序、交通出行、社區生活、公共環境等四個層面進行頂層設計,從原來依靠道德力量的“軟引導”轉變爲兼具法治力量的“硬約束”,爲我市精神文明建設提供製度保障,同時也爲交通管理部門強化對行人、非機動車以及機動車駕駛人的不文明行爲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天津市文明行爲促進條例》涉及公安交管部門的法定職責

​ 在文明交通出行方面,《條例》中涉及公安交管部門的處罰的共2條9類交通違法行爲,分別規定在《條例》的第59條和60條,具體違法行爲有:(一)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闖紅燈的;

(二)行人跨越護欄的;

(三)違規鳴喇叭的;

(四)違規變道的;

(五)違規掉頭的;

(六)行車過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的;

(七)不按照規定禮讓、避讓行人的;

(八)不按照規定停車的;

(九)在行駛的車輛中向外拋擲物品的。

爲貫徹落實《條例》規定,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條例》中涉及機動車駕駛人不文明行爲依法上限處罰;對《條例》中規定的行人、非機動車闖紅燈和行人跨越護欄的交通違法行爲,我們還將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加大執法力度,從原來處罰20元提高到50元罰款。

同時,交通管部門嚴格落實《條例》“社會共治、系統推進”的原則,倡導廣大市民積極舉報交通違法行爲,舉報違法經覈實後,交管部門將依法實施處罰。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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