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式息事寧人 | 雪崩的發生是偶然中積累下的必然

作者:張昕

來源:Dr昕理學(ID:PKUPsyXin)

這幾天關於“重慶公交司機是否故意墜江”的討論很多。有人認爲他是氣急攻心激情自殺,有人認爲他只是想製造小事故沒想到失手了,有人認爲他是被鬧事乘客打懵了產生錯覺操作失誤……有很多技術流從各個角度分析得都很專業。

也有很多讀者希望我能解讀一下。但我沒開過公交車,也不懂萬州話,更無法從高糊像素的視頻側臉中看清司機的表情(就算看清了我也不會讀心,嗯),所以讓朋友們失望了,本文並不能討論這個問題……

引起我注意的是這類討論下的另一種聲音:“如果不出事故,鬧事乘客大概率只會被口頭批評教育。第二天照樣坐你的公交車,不會得到實質性的懲罰。”

這些評論說的情況存在嗎?以我豐富的報警經驗來看,我傾向於相信存在。

而下列文字則是一位基層民警自身工作的實際操作經驗上來探討了“爲什麼在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警察處理都傾向於‘和稀泥’?”

這位民警說的不無道理。

我要說這是一種“中國式的息事寧人”,可能會讓很多人不爽怎麼什麼都能扯到中國人?難道美國人是你爸爸?但實證研究證明,這種“和稀泥”的處理方式,確實有文化差異的根源存在的。(我真的沒有收5美分)

—   思維方式的差異    —

人與人接觸,難免會發生各種衝突。而衝突的解決策略(即調解矛盾)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其中就包括文化(差異)因素

對於西方文化中的個體來說,他們的思維更偏重邏輯性,因此解決衝突的方式更偏向於採用contentious的方式(一定要把衝突中的矛盾所在搞清楚,就事論事地辯出個誰對誰錯);

東亞文化有個比較顯著的特點重視整體性思維,對待事情總要結合種種外部情況來看,即儘管這個人本身有問題,但也要考慮其他外部因素。(例如:他這事做得是不對,但他當時也是一時衝動了/他都這麼大年紀了/他畢竟是生你養你的親人/他還是個孩子……)

比如之前影響頗大的中國遊客曾先生在瑞典因爲看錯時間入住酒店遭拒事件,瑞典警方的處理方式就是公事公辦:你自己訂錯酒店還大鬧前臺,錯誤在你,直接抬起來丟出去;而中國大使館的回應則考慮到“他們人生地不熟的”“老人還有病在身”“即使這3名中國遊客的行爲有不足之處,都不能構成瑞典警察粗暴對待他們的理由”。瑞典警方的做法和中國大使館的回應就比較典型地體現出了中西方文化在處理衝突時的思維差異(而這件事情如果發生在中國,我相信民警大概率也會採取調解的方式來處理矛盾,不會直接把曾先生及其父母抬起來扔出去)。

很多跨文化研究都發現相比美國被試,中國被試者更少出現correspondence bias歸因偏差,就是隻考慮內因,不考慮外因),中國人往往喜歡內外因素結合起來考慮。

這幅圖的y軸代表的就是correspondence bias的強度,基本上可以看出中國被試(無論老少)都比較少把錯誤單純歸因到那個人本身。

—   問題解決目標的差異   —

除了思維方式的差異之外,東西方文化中對問題的“解決目標”的差異也導致瞭解決方式的不同。

西方文化中,大家更看重個體利益,“解決目標”就是處理問題本身

但在東方文化下,大家強調的則不一定是問題本身,而更看重維繫良好的人際關係。因此,在東方文化下,一個非常有趣的方式就誕生了調解。不過,請大家不要誤會,其實調解在西方也是存在的,只是方式不同。

例如心理學家Gelfand和Brett,在2004年,曾經寫了一本叫做The handbook of negotiation and culture的書,書中着重介紹了東西方文化下的不同調解策略。西方調解策略主要偏重以就事論事地分出對錯來解決分歧;而中國式調解,則在於安撫雙方的情緒:首先分析各自錯誤的地方(也就是“各打五十大板”),然後再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也就是“和稀泥”),爭取達到最後的人際和諧目標(也就是“息事寧人”)。

—   “以和爲貴”的濫用    —

我並不是說東方人的整體性思維方式不對,更沒有說內外結合的歸因方式不對,因爲任何問題的處理策略確實要適應當地的文化,這只是差異,談不上對錯

我也不是說“息事寧人”的處理策略在任何情況下都一定不好。因爲確實很多情況下,雙方各執一詞,沒有證據,沒有嚴重後果,民警能做的也只有調解;

但我在反思的是,在“中庸”、“以和爲貴”的指導思想下,有時候“調解”的處理方式是被擴大化濫用了的。

比如國慶期間北京剛剛發生的“老人搶孩子”事件中,“認錯人了”“是奶奶搶孫子”成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理由;(最後只是拘留了幾天,這就大大降低了犯罪成本)

再比如之前的河南魯山16歲男生強姦少女,當地檢察院給兩個未成年人進行“心理輔導”,讓雙方達成和解……(後來引起輿論關注後改爲批捕了該男生)

還有不勝枚舉的家暴案件、親屬之間的猥褻事件,最後往往都是清官難斷家務事,只能調解、各打五十大板、退一步海闊天空。(最後往往導致受害方殺死施暴方的極端後果)

這次墜江事件發生後,還有細心人翻出以往卷宗,發現公交車上以前就發生過“老人搶奪方向盤司機撞樹”諸如此類的案件。很多司機表示“如果不撞樹,老人根本不會被處理”。

這讓我不禁想起了我和我哥們兒排隊,制止了一個老人插隊,遭到對方拳腳相向後吵了起來(我們當然沒敢還手),收銀員卻表示“挺大的小夥子,和老人計較什麼?”

法不責衆、法不責老、法不責鬧、法不責親,可能是實操中導致民警“只能調解”的幾個原因。

但同時也導致了“不公平感”的產生。

—    “不公平感”導致不理智行爲增加    —

早在1987年,社會心理學家Greenberg就提出了“組織公平”的概念,代表了組織中的個體對其中發生的事件是否公平的認知。

組織公平包括了分配公平、程序公平和交互公平。而一旦個體感受到組織的不公平,可以很大程度上影響個體的心理(如產生不滿)和行爲(減少組織公民行爲,比如減少自覺助人行爲、組織忠誠行爲、組織遵從、公民道德行爲等)。

“中國式息事寧人”的處理策略在某些事件中是適用的(比如普通鄰里糾紛、普通家庭矛盾),但如果不合理地濫用(比如搶孩子、搶奪方向盤、毆打司機這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即使沒有引起嚴重後果也不該被“和解”),可能引發的就是事件中“受害方”的不公平感,而這種不公平感往往會導致“受害方”訴諸“自我保護的策略”,從而引發更多的不理智甚至不道德的行爲(如故意撞樹)“既然報警沒用,那我就用我的方式來寫我的法律”。

這幾天我看到很多評論說重慶公交墜江事件是“當雪崩發生的時候,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

我不贊成這樣“受害者有罪論”的極端說法。雖然鬧事乘客和司機難辭其咎,但車上的其他乘客罪不至死(而且我不知道譴責者是如何認定其他乘客沒有好言相勸的),更何況遇難者中還有幾名人事未知的幼童,難道他們也有辜。

但我認爲的是,

雪崩發生前一定是有預兆的,

雪崩的發生是偶然中積累下的必然。

(一個比喻,如果有誤,歡迎地理學家前來糾正)

好了!我要繼續滾回去寫那些拖延了很久的Papers了!

作者簡介:張昕,北京大學心理與認知科學學院副教授,公衆號:Dr昕理學(ID:PKUPsyXin)

責任編輯:Spencer Kenn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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