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期間,註冊地或實際經營地位於深圳市行政轄區內的P2P網貸機構,須嚴格遵守十項自律規定。如有違反,協會將在後續自律檢查中給予"一票否決”。

編輯|楊曉豔

來源|互金通訊社

互金通訊社訊 日前,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下稱“協會”)官方微信公衆號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行業專項整治期間有關行爲的通知》(下稱“通知”)強調,P2P網貸機構待償餘額不得增加,同時P2P 網貸機構出借人人數不得增加,應有序減少出借人人數。並且,P2P 網貸機構不得新增違規業務,存量違規業務必須持續下降,直至結清。

《通知》提到,P2P網貸機構原則上不得變更股東及實際控制人,P2P網貸機構持股(或者與關聯方合計持股)5%以上的股東在整治期間不得減持其持股份額。

此外,未納入《市整治辦關於進一步做好全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整改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整治範圍的,以及未按照《關於開展P2P網絡借貸機構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交自查報告的機構不得新開展P2P網貸業務。在本通知發佈之前已停止運營或尚未開展P2P網貸業務的相關機構,不得恢復或開始開展P2P網貸業務,同時必須主動申請註銷。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到,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期間,註冊地或實際經營地位於深圳市行政轄區內的P2P網貸機構,須嚴格遵守十項自律規定。如企業違反十項自律要求,協會將在後續自律檢查中給予"一票否決”。

十項自律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一、P2P網貸機構原則上不得變更股東及實際控制人,P2P網貸機構持股(或者與關聯方合計持股) 5%以上的股東在整治期間不得減持其持股份額,整治期間本協會將協助工商管理部門統一暫停相關工商登記,因新股東注資或平臺之間的併購重組帶來的股東變化、股東持股份額變化等涉及的工商登記除外。

二、P2P網貸機構原則上不得變更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特殊情況需變更的,須向市區兩級金融管理部門及本協會提前報備。

三、P2P網貸機構實際控制人、持股(或者與關聯方合計持股) 5%以上的個人股東或者機構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鍵崗位人員(關鍵崗位人員包括但不限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風控負責人、運營負責人、產品負責人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關鍵人員)不得失聯或辭職。上述人員應確保IT運營、資金清算和債權清收等相關工作持續正常進行。上述人員如因特殊原因辭職的,須向市、區兩級金融管理部門及本協會提前報備,並書面承諾積極配合相關工作。P2P網貸機構在中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用戶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

四、P2P網貸機構待償餘額不得增加。

五、P2P網貸機構出借人人數不得增加,並應有序減少出借人人數。

六、P2P網貸機構不得新增違規業務,存量違規業務必須持續下降,直至結清。

七、P2P網貸機構不得新增分支機構,線下門店數量必須持續壓縮,且線下門店功能限於信用信息採集、覈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

八、凡是已出現兌付風險或擬良性退出的P2P網貸機構,不得新增出借人(受讓存量債權的除外),不得開展新業務(存量債權轉讓除外),同時還應關閉出借用戶開戶、充值、投標等功能,僅保留還款、提現等功能,直至存量業務全部結清。

九、凡是已出現兌付風險或擬良性退出的P2P網貸機構,不得單方面宣告完成清盤,須按照相關規定的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並由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並經具有相關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相關審計報告,再向出借人公示後,方可進行公司註銷或破產程序,實現良性退出。

十、未納入《市整治辦關於進一步做好全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整改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整治範圍的,以及未按照《關於開展P2P網絡借貸機構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交自查報告的機構不得新開展P2P網貸業務。在本通知發佈之前已停止運營或尚未開展P2P網貸業務的相關機構,不得恢復或開始開展P2P網貸業務,同時必須主動申請註銷。

以下是《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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