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157年10月,吏部員外郎王佐的母親的墳被人盜了,遺骸被亂丟在荒郊野外。這分明就是對死者最大的不敬。當時他的弟弟王公袞剛被提升爲烏江縣縣尉,正在家中等着任命,聽到此事他非常的生氣。

可是,當地的官府卻使是沒有破案,於是他就決定自己動手。他查到了挖自己母親墳的兇手,就是本村的一個無賴嵇泗德後,便將此人帶到了紹興府。按照宋刑統,此人很明顯已經犯了死罪,結局是紹興府卻給了他判定是輕刑。他非常的生氣,便找了一個由頭進了囚牢裏,手起刀落,便把這個人的腦袋給砍了下來,並且到當地的官府自首。

按照當時的大宋律法,這故意殺人是被判死刑的。但在中華法系中,這種刺殺辱母者的是血親復仇,在一定的程度上是能得到了理解的。因此,對於這個案子,地方沒有權利做出最後的審判,需要上奏上面請中央法司判決。然而,紹興府將他在牢裏的事情,上報了給朝廷判決。

王佐聽說自己的弟弟殺了人,並且還入了牢房,便立刻想辦法去救他便對皇上說,願意用自己的功名、官職來替代自己的弟弟抵免刑責。趙構便下旨讓中書舍人張孝祥等人議法。

議法的時候,他發表了深入透徹的一番說詞,說明了國家立法與司法的基本意思,血親復仇雖說自然正義的表現,但是不能任由復仇的行爲自作主張,就要用法律來實行正義。身人爲子的人,當他們的父親被人侮辱、殺害,卻不能以私人的方式復仇,是讓他們相信法律會給他們主持公道。

按照這樣的說法對於法律精神的解說,張孝祥便說王佐、王公袞兄弟的母親下葬於地下,卻被嵇泗德挖出來,把骸骨扔在荒郊野外,王公袞抓獲嵇泗德,若是自己私自用刑殺了他,那不違背自然正義,但是王公袞一開始並沒有殺他,而是將此人交給了法庭,按大宋的律法,他理當判死刑的,他之所以最後沒有殺了嵇泗德,是因爲法律沒有替他伸張正義替他的母親討回公道。看着挖墳拋骸骨的壞人還在逍遙法外,請問如何能讓自己告慰在地下有知的母親。身爲人子的他又怎麼能安心在這人世間?所以他殺嵇泗德,是符合正義的,也不違背國家立法的原因。

說到此時,張孝祥提出他對司法的提議:王公袞殺了挖墳者,應該判無罪,王佐提出替自己的弟弟抵免刑責的請求,請朝廷不採納;依法追究紹興府的司法官員幫縱失刑的責任。張孝祥的演說,很明顯的說服了議法的同事,他們都很同意他的看法,上報了給皇上,皇上說:給舍議是。王佐還是當他的官,紹興府相關的官員按罪處分,王公袞雖說不用負刑事的責任,但他可是殺了人的,便受到官降一級的處理。

張孝祥提出的判決建議,也是受得了時間的考驗的。在當時還是後來的學習,但凡提到王公袞的復仇案,都認爲他是無罪的。大明學者丘濬還在大學衍義補中爲他受了處理而憤憤不平朝廷坐有司之罪,是也;而降公袞一官,豈所以爲訓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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