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孝宗時,著名理學家朱熹被任命爲江東提刑(相當於法院院長),但他卻主動提出辭免,理由是:他祖籍徽州婺源縣,有墳墓、宗族、田產,那裏屬於江東,所以應該回避。所以宋朝官員買田買地,都在異地,例如歐陽修也在不起眼的潁州買了一塊地,安度晚年。

上面的例子,實際上講的是古代官員兩項迴避制度:一是官員不能在自己老家做官;二是不能在自己有資產的地方當官。

一、官員迴避制度,是何時出現的

任官迴避制度,草創於西漢時期。雄才大略的漢武帝劉徹,以其深邃的政治洞察力,提出了“仕官避本籍”的重大理論。這個理論的實踐,可以有效避免“州郡相黨,人情比周”,使中央政令執行不受干擾,減少腐敗。

二、古代執行迴避制是否嚴格?看完下例就知道了

宋神宗即位後,任用了敢於直言的吳充爲同知諫院(紀委書記),掌握言路。不久,王安石由翰林學士提拔爲參知政事,成了執政官,吳充便“引嫌解諫職,知審判院,權三司使”。

王安石提拔了,吳充爲何要“引嫌解諫職”?就是因爲避嫌,請求解除紀委書記職務。爲什麼要避嫌呢?原因很簡單,那就是他們二人是兒女親家,王安石的長女就是吳充次子的妻子。

如果僅此也就罷了,熙寧三年,也就是公元1070年,政府內核嚴重缺員,於是神宗想起欲用吳充擔任參知政事,王安石一聽不同意了,充與臣有親嫌,怎麼能安排在同一崗位上呢,儘管神宗認爲他們二人都很正派,以爲無害,但由於王安石的阻撓,吳充整整6年都沒能當上宰相,直到1076年,王安石被罷免宰相職務後,吳充纔在宰相位上過了把癮。

乾隆四十三年,也就是公元1777年,浙江紹興府通判一職出缺,按人事任命制度,先由吏部文選司在初審基礎上選出符合條件的若干人選,再以抽籤方式決定取捨,結果,順天籍張廷泰中選。但在乾隆帝接見張廷泰時,聽出了他的紹興口音,因加詢問,得知其幼年曾隨父在紹興居住數年,於是乾隆取消原擬任命,讓張廷泰到福建任職去了。

三、迴避制度的逐步豐富和完善

漢朝的迴避制度,主要是親戚迴避。即有親戚關係的人,不能在同地或同部門做官。所謂親戚,包括婚姻關係,例如兒女親家。

再後來,出現了“三互法”,規定相當嚴格。“三互法”的意思是,甲州人在乙州做官,乙州人在丙州做官,那麼丙州人既不能在乙州做官,也不能在甲州做官。“三互法”的交錯迴避,禁忌過於嚴密,往往造成找不到合適的官員人選的局面。

東漢後期,幽冀二州的長官久缺不補。由於“三互法”的原因,全國十三個州中,有十一個州的人不得擔任幽冀二州的長官。

隋唐時代,迴避制度更加完善,縣級官員不能任用本地人。除了正副縣長,以下主管文書、財政、稅收、刑法的官員,也不能用本縣人,甚至不能用鄰縣人。

迴避制度到了宋朝,進一步豐富和完善:相同籍貫的人,不能在同一機關任職。那時候,爲了避免皇親干政,宋朝明確規定,皇親可以授予虛的官銜,享受待遇,但一律不準掌握實權,外戚也一樣。

北宋有個著名畫家,叫趙大年,很有才華,但畫的東西翻來覆去都是老一套,十分單調,原因就在於他是皇親,皇親不能隨便走動,必須集中居住,所以導致趙大年眼界狹小。

△趙大年書畫作品

除了親戚迴避和籍貫迴避,還有師生迴避。

古代以科考取官爲主,科場主考官和考中生員,即爲師生關係。官員赴任後,所在督撫要對他進行審查,發現故意捏造掩飾企圖逃避的,本人和有關官員都要受降職甚至革職的處分。

對於當今社會,迴避制度中值得參考的,或許是宋朝的資產迴避制度,宋朝官員不能在自己任職的地區購買資產。宋真宗時,曾有浙江華州州長崔端在轄地置業,被追究罷職,產業沒收。相反地,蘇東坡在杭州做官,就沒有在那裏買地,而是在江蘇常州買了一塊地,準備在那裏安度晚年。

明清時期的迴避制度更加嚴格。明朝規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只要想做官,就只能穿越半個中國。

清朝法律略有緩和,只規定不得本省爲官。一旦爲官,便要拿着身份證明,到外地上任,稱爲“避籍”。

清朝的時候,對縣級官員,有一個“500裏”政策,意思是說,官員必須在出生地以外500裏任職。這個政策特別指出,“500裏包括捷徑小路”。

不過,雖然迴避制度歷朝都認真執行,但也都有特例存在。從魏晉開始,就有皇帝特旨,令官員回本籍爲官,作爲嘉獎。宋朝推出了一些新規,修訂了迴避制度:官員父母如果沒有其他兒子,官員可以在本地做官,以便贍養父母,官員父母超過80歲,官員也可以就近做官。

四、迴避制度的兩面性

“迴避制度”確實有利於剷除腐敗的土壤,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不利於官員施政。官員遠赴他鄉,異地爲官,對於任職地的風俗很難事先了解,也可能會出現語言不通的現象,官吏治理必然存在困難。

二是不利於官員盡孝。過去大多數官員都是異地做官,所以做官時基本上沒辦法回家盡孝,只能在父母死後千里丁憂。這也是“忠孝不能兩全”的根本原因。

在中國封建社會,儘管迴避制度不能完全制止營私舞弊行爲,也杜絕不了腐敗,但對於防止和克服親屬關係對國家政權管理的干預,對防範朋黨、澄清吏治起了重要作用,對於當前各國公務員制度的發展和完善也有一定的借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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