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围绕着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资质,漯河市部分公安民警能否将该中心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一事被媒体曝光后,引发网民热议。那么,漯河市公安局相关民警在没有取得司法鉴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酒驾人员验血,并将检测报告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是否存在问题。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巫晓 朱久阳/文图

近日,围绕着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资质,漯河市部分公安民警能否将该中心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一事被媒体曝光后,引发网民热议。

10月30日,漯河市又一名市民张先生爆料,他在2018年10月份,因为宿醉后驾驶车辆被查,随后在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验血后,在2019年5月15日,被舞阳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的处罚。对此其质疑公安等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不严谨,存在漏洞。

那么,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如果没有,漯河市部分公安机关在能否把该中心出具的检测报稿当作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对此,记者进行了走访核实。

酒驾后被查,发现血样检测机构无司法鉴定资质

“2018年8月7日晚,我酒后驾车在漯河市太白山路沙河桥引桥被查,执勤交警没有告诉我现场吹气结果,随后便进行了抽血、做笔录,办案立案和刑拘手续。”10月30日,漯河市民刘盘庚说:“喝酒这一点我承认,但是次日办案民警告诉我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我的血液酒精检测结果是154,我对此表示怀疑。”刘盘庚表示,后期在梳理流程的时候,发现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一家社会检验检测机构,而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检验鉴定机构。此外,刘盘庚透露,“当时给他做检验的工作人员赵新涛和陈洪恩是河南省卫生系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的副主任计师,而非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登记管理认定的检验鉴定人员。”对此,刘盘庚对自己的酒驾案件在办理中存异议。

无独有偶,漯河市源汇区市民张战奎在2018年10月份,宿醉之后第二天被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出酒驾,其血样在2018年10月5日通过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后,结果超出醉驾标准。2019年5月15日,张战奎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处罚。10月30日,记者在张战奎提供的舞阳县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上看到,目前,张战奎已经“执行期满,予以释放。”近日,在得知曾经检测自己血样的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后,张战奎认为自己的案件存在异议。

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在司法厅公布的鉴定所之列

刘盘庚以及张战奎所质疑的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无司法鉴定资质?记者通过河南法律服务网查询后发现,在河南省司法厅所公布的漯河市共有8家司法鉴定所,并不包括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随后,记者联系了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该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因为不是一个系统。”

至此,围绕着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无司法鉴定资质的问题逐渐清晰。那么该中心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能否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10月31日上午,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名赵姓赵姓主任表示,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检测机构,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我们检测人员主要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随后记者在该办法第三条中看到:“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其中第一条是“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也就是说,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为司法机关做出裁决出具具体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此外,根据2011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第二条“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中第5小条“规范血样提取送检”中规定,“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刘盘庚和张战奎认为,当时他们酒驾被查时,漯河市公安局民警在送检的过程不合法。

专家:暂无法明确是否违规, 找不到依据才算违规

那么,针对漯河市公安局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送检血液是否合规?依据是啥?目前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已经使用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血液检测多久?是否知道该中心没有司法鉴定资质?记者首先来到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交巡防大队和阴阳赵分局联系该局政委杨兴涛,在被门卫拦下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后,记者以短信形式将问题发给了杨兴涛,但是截止发稿之时,暂未得到回复。

随后,记者联系了漯河市公安局,一名宣传科的工作人员称:“不太清楚此事,目前正在开会研究此事。”

那么,漯河市公安局相关民警在没有取得司法鉴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酒驾人员验血,并将检测报告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是否存在问题?

对此记者联系了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研究会相关负责人认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曾经联合下文,在进行相关鉴定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要通过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和条件的机构和司法鉴定资质的个人进行司法鉴定,这是传统的“三大类”,目前加上了环境检测,被称为“3+1”,目前这四大类需要到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回到漯河市公安局具体的案子,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国家法定的检测机构,设备应该没有问题,因此从推测上来看“出来的数据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个检测报告会不会给予认定,这个是由法院来认定。此外,民警在执法的过程中做法不妥,应该到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由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来做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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