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晋城一司机被10日拘留、罚4000元!太胆大了……

当前,晋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泽州交警大队全力配合“创城”工作,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并取得了初步战果。近日,泽州交警大队就查处了一起驾驶证吊销后又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案件。

2018年10月22日,泽州交警大队周村中队组织了辖区夜查交通违法行动。当日19时许,周村中队民警在省道S332(陵沁线)87公里路段处设卡检查时拦停了一辆牌号为晋ECK57*的奥路卡牌小型面包车,车门一打开就有酒味飘出,民警随即对驾驶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5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周村中队民警随即带驾驶人抽取了血样(静脉血液)并将血样送检。

驾驶人自称叫张某兵,民警要求其出示驾驶证时,他再三说是忘记带了。于是,民警通过公安网络对“张某兵”做了查询,发现网上“张某兵”的照片及信息与自称张某兵的驾驶人根本对不上。

经过民警再次仔细询问,驾驶人不得不说出了自己的真实姓名叫张某军,现住山西省泽州县川底乡和村。张某军之所以不敢说自己的真实姓名,其实心中是有个小九九的。原来,早在2016年11月22日,驾驶人张某军就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晋城市交警支队吊销了驾驶证;2018年3月26日,又因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泽州交警大队处以2000元的处罚;这次饮酒后再次无证驾驶机动车,可谓是屡教不改、荒唐之至。一而再再而三地违反交通法规,一次又一次被查处,驾驶人张某军心里清楚都是“侥幸”惹的祸,后悔之极,可是后悔晚矣!

11月2日,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张晋军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43.5毫克/100毫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87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晋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天,并处罚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一款第一项,《山西省实施办法》第89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某军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张晋军拘留十天,并处罚款4000元的处罚。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个浅显的道理妇孺皆知,因为这不仅仅关系到交通法规的问题,而且涉及的是你我宝贵的生命!“事故与违章相伴,守规与安全同行”,侥幸是不能幸运一辈子的!交警蜀黍再次郑重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来源:中国交通在线推荐: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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