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要擔全責?法院: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 醫法匯

案情簡介

患者因“頭暈乏力伴胸悶3天”入住協和醫院內科,住院期間患者堅持要求每天治療結束後回家處理家務,告知相關風險後仍如此。後家屬要求使用低分子肝素鈣治療,醫生A結合患者情況考慮後給予“每天上午低分子肝素鈣5000u皮下注射”治療。患者在協和醫院住院6天后,因“突發昏迷伴嘔吐” 入住人民醫院,次日在其家屬同意下行“左側腦內血腫引流術”,因家屬放棄治療,轉入神經內科觀察,予以對症治療,患者意識障礙無好轉。後患者因腦疝形成突發呼吸心跳驟停死亡。

一審法院認爲,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患者因患疾病在界首協和醫院治療,其診療行爲與患者最終死亡的後果存在部分因果關係,經鑑定機構鑑定其參與度約爲30%,界首協和醫院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審期間,患者家屬提交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擬證明患者的醫師A、協和醫院因醫生A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從事醫師執業活動受到行政處罰,界首協和醫院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二審法院認爲,本案經鑑定機構鑑定,協和醫院的醫療過失與患者的死亡後果存在部分因果關係,參與度約爲30%,患者家屬以醫生A存在非法行醫行爲請求判決協和醫院承擔100%的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律簡析

近年來,非法行醫引發的醫療糾紛案件不在少數,尤其在一些偏遠地區,非法行醫現象更爲嚴重,對人民羣衆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都造成了重大的威脅。除了病歷僞造之外,醫生不具備相關資質、醫療機構非法行醫也是我們在接待諮詢中經常聽到的患方觀點,並且其通常認爲醫療機構存在非法行醫行爲,就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下面就結合審判實踐情況,對非法行醫的相關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一、如何認定非法行醫行爲?

非法行醫,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管理辦法》等醫療衛生法律法規,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和不具備行醫資格的人員違法進行醫療活動的行爲,以及雖具有行醫資格但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擅自開展醫療活動的行爲。廣義上的非法行醫覆蓋面比較廣,大致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開展診療行爲的場所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二是醫療機構擅自開展未經覈准或需專項許可、特殊許可的項目,比如近幾年比較流行的醫學美容等,三是未取得醫師資格或已取得醫師資格但未經註冊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醫療活動,四是醫師未按照執業證書上的執業範圍和執業地點行醫。規範的醫療服務行爲、良好的醫療環境和醫療秩序是保障人民羣衆健康權益的重要基礎,因此國家衛健委等八部委近期公佈了《醫療亂象專項整治行動方案》,要求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執業行爲,各省市也陸續開展了大力打擊非法行醫的專項行動。對於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來說,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範,依法執業,合法行醫,切實承擔起保障人民羣衆就醫權益的責任,同時也避免自身因違法行爲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二、非法行醫的法律後果。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又對應的作出了詳細的處罰規定。同時《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範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證行醫查處工作規範》中規定了衛生行政部門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同時,要按照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屬地公安機關的情形。由此可以看出,非法行醫的行爲不僅會觸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存在入罪的法律風險: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非法行醫對民事責任承擔有何影響?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了“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該條確立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對醫療機構適用過錯推定的情形,實踐中患方也多會選擇利用該項規定去追究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但問題就在於能否直接依據該條推定醫院全責呢?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在審理非法行醫致醫療損害的案件時,多會以非法行醫認定醫療機構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但鮮少有直接推定全責的判決情況。一般都會結合司法鑑定意見以及庭審調查情況,並將醫療機構非法行醫的情節考慮在內,最終對醫患雙方作出責任劃分。

爲了保障社會公衆的安全就醫,我國的醫療法律規範也在不斷的完善,對於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來說,依法行醫應是其最基本的執業要求,醫術是根、醫德是本,只有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範行醫,才能發揮制度的規範意義。但同時亦要提醒患方,要辯證的對待網絡上的醫學知識,理解醫學本身的複雜性,正確理解醫療法律法規的適用,莫因自身對法律及醫學的不理解,將自己置於維權中的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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