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趙某與謝某於2014年10月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約定“趙某離婚後自願一次性向謝某支付10萬元”。離婚協議書籤訂後,雙方和好,沒有辦理離婚手續。兩年後,雙方感情再次破裂並正式協議離婚,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上約定“雙方無財產分割,無債權債務”。

  離婚後,謝某認爲趙某沒有履行2014年10月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向其支付10萬元,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駁回謝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解析:

  離婚協議爲附條件協議,無論是子女撫養還是財產分割,均以離婚爲條件。當數份離婚協議共存且就同一事項的約定不一致時,確定離婚協議的效力應考慮是否爲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是否最終用於離婚登記。本案中,趙某與謝某簽訂的兩份離婚協議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隱瞞等情形,後一份離婚協議雙方明確無財產分割、無債權債務,實質是對前一份離婚協議財產分配的變更,且前一份離婚協議簽訂後雙方並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故謝某要求趙某向其支付10萬元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判決符合法律規定。

  律師點評:

  在現實生活中對於因離婚涉及的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商議往往不是一錘定音,因此,在不同時間節點分別簽署多份離婚協議書的情況並不少見。但是,基於離婚協議是以離婚爲生效條件,當多份離婚協議書共存發生爭議時,用於離婚登記且向婚姻登記部門提交的那份離婚協議書往往會被認定爲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因此,建議協議離婚時應認真對待提交給離婚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書,對於確有原因私下籤訂離婚協議,未將真實意圖記載於離婚協議書中的,應當另行簽訂形式、內容更爲嚴格的協議,以避免弄巧成拙,權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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