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公司簽訂兩年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未續簽,後來被公司開除。公司是否應該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近日,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終審判決,認定雙方雖未續約,但公司也未就對方繼續上班提出異議,應視爲續訂勞動合同,判定公司除支付三倍加班工資外,還應支付賠償金。

  ■何代江王國木實習記者王敏

  在公司工作5年,只簽了2年合同

  今年47歲的鄧先生是梓潼人,2010年8月,鄧先生在梓潼某公司參加應聘,後來成爲該公司的銷售經理。而在2010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間,公司未與鄧先生簽訂合同。

  2013年8月,公司與鄧先生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效爲兩年。合同約定,鄧先生在工作期間實行不

  定時工作制,公司安排鄧先生在法定休假日工作而又未安排調休的,應支付鄧先生三倍工資。而鄧先生在該公司工作的這段時間裏,多次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公司也並未支付鄧先生相應的工資。

  2015年8月,該合同期滿之後,鄧先生仍然在該公司上班,雙方都沒有提出續簽合同。

  未續簽合同被開除,仲裁裁定支付雙倍工資

  可讓鄧先生沒想到的是,就在2016年7月,公司以鄧先生的工作時間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爲由,將鄧先生開除。鄧先生爲此很是不滿,認爲自己只是違反了公司規定,並不存在嚴重違紀。並且公司在合同期滿後未與自己續簽合同,應支付這期間的雙倍工資。2017年初,鄧先生向梓潼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裁定公司支付鄧先生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萬餘元。

  該公司對此裁決不服,於2017年5月向梓潼法院提起訴訟,希望法院撤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作出的裁決。

  審理中鄧先生辯稱,從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這11個月,公司沒有與自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客觀事實看,是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鄧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以通告方式開除自己,存在程序不合法,處理上把自己的違規行爲視爲嚴重違紀,處理錯誤;同時,公司也未給自己發放加班工資。

  法院判決公司支付補償金2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爲,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合同期滿後,鄧先生繼續在公司工作,公司也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爲續訂勞動合同。對於鄧先生要求公司因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工資表等相關證據至少保存兩年備查,結合公司提供的員工工資表及考勤表等證據,鄧先生在2014年至2016年期間的法定節假日共加班13天。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應當給鄧先生這13天支付3倍工資。而鄧先生自身未能提供2010年至2014年期間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證據,因此應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公司以發出公告的形式解除與鄧先生之間的勞動關係,庭審中鄧先生同意解除勞動關係,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對鄧先生適用不定時工作制,結合鄧先生工作表現,其並未達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因此,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後,公司應當向鄧先生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法院判決解除原告梓潼某公司與被告鄧先生的勞動關係,並支付鄧先生法定節假日加班費6000餘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該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近日,市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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