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多部分聯合發佈非法用火違法犯罪行爲治理辦法

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秦皇島市人民檢察院、秦皇島市公安局、秦皇島市司法局、秦皇島市森林公安局:

關於嚴厲打擊野外非法用火違法犯罪行爲的通告

爲有效預防火災發生,依法嚴厲打擊野外非法用火違法犯罪行爲,保護全市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通告如下:

一、打擊重點

(一)各種故意放火行爲;

(二)在林區內以及林緣地帶燎地邊、燒茬子、燒荒煉山、火燒採伐殘留物、燒灰集肥等行爲;

(三)在林區野外吸菸、上墳燒紙、燃放鞭炮、點放孔明燈、焚燒垃圾、烤火、野炊、小孩玩火等行爲;

(四)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進入林區活動的行爲。森林高火險期內,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行爲;

(五)非法攜帶火種進入山林的行爲;

(六)其他野外非法用火以及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爲。

二、嚴懲野外非法用火違法犯罪分子

凡違反上述規定,公安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行政拘留,或視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從重給予經濟處罰。涉及國家公職人員的,將同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

因故意放火或野外用火造成火災以及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未成年人或無行爲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的,追究其監護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三、發動羣衆積極檢舉揭發野外非法用火行爲

當前,秦皇島市已進入防火期和高火險期,特別是清明節焚燒祭祀活動增多,存在較大火災隱患。爲更好地保護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的發生和損失,鼓勵、保護廣大人民羣衆積極舉報野外非法用火線索。

四、其他

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爲秦皇島市防火期;2019年2月1日至4月30日爲秦皇島市高火險期。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秦皇島市多部分聯合發佈非法用火違法犯罪行爲治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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