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0年2月2日22时57分,富宁县木央镇木树村民委村民向木央派出所报警称:一名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并随身携带枪支在村子里,可能会伤及到无辜群众,要求派出所民警赶紧处警处理。民警接到报警赶到场后,立即对候某某持有的射钉枪1支及射钉弹104颗、钢珠85颗进行了拍照固定、提取、扣押,并口头将其传唤至富宁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进一步调查。

自开展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行动以来,富宁警方强化边境地区治安违法管控力度,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

日前,木央派出所及时破获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持有枪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依法收缴其非法制造、持有的射钉枪1支、射钉弹104颗、钢珠85颗。

2020年2月2日22时57分,富宁县木央镇木树村民委村民向木央派出所报警称:一名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并随身携带枪支在村子里,可能会伤及到无辜群众,要求派出所民警赶紧处警处理。

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经查,涉事男子为候某某(男,现年20岁,苗族,家住富宁县木央镇人),其于2月1日18时左右携枪到达木树村民委大木溜小组找其叔借电焊机切割枪管焊接笼子,但未找到。

候某某准备骑车离开途中遇到其另一名亲戚,并跟随到其亲戚家喝酒吃饭。其间,候某某在酒桌上与他人发生口角,候某某随身携带的枪支掉落被人发现并举报。

民警接到报警赶到场后,立即对候某某持有的射钉枪1支及射钉弹104颗、钢珠85颗进行了拍照固定、提取、扣押,并口头将其传唤至富宁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进一步调查。候某某对其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候某某被富宁县公安局依法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富宁警方提醒: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持有各类非法枪支,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如有发现涉枪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