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就在前不久,生產商通過當地消協給出了回覆:“經當地消防救援大隊現場鑑定,不能斷定是使用產品導致,公司居於人性的角度考慮,願意以個人的名義補償2000元,陳女士(鄢女士的女兒)在收到款後,不再追究該公司的相關責任。期間,生產商方向代理商提供了兩份檢測報告,一份是關於蒸麗康ANP-329紅外養生艙(鄢女士購買的那一款汗蒸箱)的,另一份是關於電加熱產品。

(原標題:家用汗蒸箱起火商家僅賠2000元:出於“人性的角度考慮” 消費者:難以接受)

2月29日至今,成都溫江的鄢女士一家有家不能回,住在臨時租來的房子裏。

這一切,要從一個起火的汗蒸箱說起。

那一天,鄢女士在家裏使用汗蒸箱沒多久後,汗蒸箱發生自燃,火苗快速向房間蔓延。最終,火雖然滅了,但家裏多個房間面目全非,鄢女士也在滅火的過程中,輕微燒傷。

事情發生一個多月後,汗蒸箱廠家給出的處理結果讓鄢女士再度心寒。廠家回覆稱,因“不能斷定是使用產品導致”,公司出於“人性的角度考慮,願意以個人的名義補償2000元。”

“輕描淡寫地一句話,就把責任推卸乾淨了?”比起2000元的賠償金額,鄢女士對廠家的態度更加難以接受。

家用汗蒸箱在使用中自燃

多個房間被燒燬消費者局部受傷

過去一個多月裏,鄢女士無數次地夢到着火場景。2月29日那天的一幕幕,依舊清晰地印刻在她的腦海裏。

當天上午11點25分左右,鄢女士正在客廳敷面膜。在聽到家裏空氣開關跳閘的聲音時,她下意識去廚房查看,卻並未發現異常。然而,當她再次回到客廳後,卻聞到了異味。此時,在臥室牆角,家用汗蒸箱處,火苗已躥了出來。

就在十幾分鍾前,鄢女士才汗蒸完。在開窗透氣後,她將汗蒸箱調到消毒模式,按照說明書進行烘乾消毒。

在滅火過程中,右臂、右耳以及額頭輕微燒傷,出現一片片的水泡。119趕來時,明火已經滅,但起火的臥室的牆,已全部燻黑。汗蒸箱上方的空調已經被燒化掉,兩個臥室的門框已經變形,而家裏的木地板,因爲消防水進入後,都泡裂了。

因爲家中暫時無法居住,鄢女士和家人只能在小區租了個房子。

消防認定起火部位爲汗蒸箱

“不排除電器故障導致火災”

住在租來的房子裏,鄢女士無數次回想起這場火災,她始終想不通,“這個汗蒸箱沒用過幾次,我也都是按照說明書在使用的,怎麼就自燃了呢?”

根據票據,這個“蒸麗康”牌家用汗蒸箱於2018年11月3日在某大型購物平臺購買,價格1980元。

鄢女士表示,自己只在冬天纔會使用,一個月使用一兩次,而今年,才使用了兩次。在發生自燃前,鄢女士汗蒸了20分鐘。這也在說明書所說的“一次使用不超過50分鐘”的範圍內。

3月3日,消防人員現場進行現場勘驗,初步判定爲汗蒸箱發熱線板出現短路。

3月12日,成都市溫江區消防大隊出具了火災事故認定書,確定起火部位爲主臥西南側牆壁角落處遠紅外能量養生箱,而起火的原因爲“不能排除電器故障導致火災。”

漫長等待一個多月

卻等來廠家的“免責”回覆

事情發生後,鄢女士在購物平臺上聯繫了商家“百事匯康保健器械專營店”客服,她這才發現,該網店裏這款汗蒸箱早已下架。

該店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款汗蒸箱在2019年10月時就已斷貨,該店已處於沒有經營的狀態。由於只是“代理”該品牌,在得知汗蒸箱起火事故後,該工作人員表示將聯繫生產商處理此事。

但鄢女士表示,在事發後一個多月裏,生產商方一直沒有露面。雙方僅通過代理商以及當地消協工作人員進行溝通。

期間,生產商方向代理商提供了兩份檢測報告,一份是關於蒸麗康ANP-329紅外養生艙(鄢女士購買的那一款汗蒸箱)的,另一份是關於電加熱產品。兩份報告顯示,抽檢的產品均是合格的。鄢女士質疑,這些檢測報告,並不能證明自己購買的那一個是合格的。

就在前不久,生產商通過當地消協給出了回覆:“經當地消防救援大隊現場鑑定,不能斷定是使用產品導致,公司居於人性的角度考慮,願意以個人的名義補償2000元,陳女士(鄢女士的女兒)在收到款後,不再追究該公司的相關責任。”

在鄢女士看來,2000元賠償,相當於汗蒸箱的退款,其他更多的損失得全部由自己承擔。而更令她難以接受的是對方的態度。“爲什麼是以個人名義?他們的態度就是,起火與他們無關,他們沒有責任?”

生產商工作人員:

從公司品牌考慮決定“以個人名義補償”

記者瞭解到,”蒸麗康“牌家用汗蒸箱的生產商爲深圳恩鵬健康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天眼查”APP上的記錄顯示,該公司在今年3月16日,因“未按時履行法律義務”而被法院強制執行。此外,該公司還涉及多條法律訴訟,包括4條網絡購物合同糾紛。

4月11日,記者聯繫上該公司一位曾姓工作人員,他自稱公司董事長助理。

“產品已賣出去一年多,所有電器類的產品,存放時間長了會氧化。而且裏面有很多元器件,對於儲存的環境非常嚴格。”該工作人員說。

在正常環境下,放置不到16個月就出現了問題,這是正常的嗎?對於記者的質疑,他僅表示,“對於儲存環境存在質疑,但我也沒有證據,他們也提供不了相關證據。”不過對於產品的質量,他卻很篤定,“工廠做了17年,所有產品,大大小小有100多張證書,自始至終,沒有出現過起火的情況。”

該曾姓工作人員承認,“願意以個人名義補償2000元”是他提出的,這是他處於“對公司品牌的考慮”給出的回覆。而這2000元的金額,也是考慮了公司現經營狀況的基礎上給出的。

律師:生產商若想不承擔相關責任應該自己舉證

針對雙方爭論的產品質量以及責任劃分問題,封面新聞記者釆訪了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師。

朱界平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第四十一條也明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十一條也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權保護做了規定。

朱界平說,“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是法律對生產者履行產品質量義務和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規定。保證產品質量是生產者的首要義務。因此《產品質量法》在舉證責任上和其他案件有不同,因產品質量責任糾紛,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原告只須證明其損害是由於產品有缺陷所致就可以提出賠償,而被告是否有過錯,由被告自己舉證。

“當然這也並不意味着原告在產品質量責任糾紛中不負任何舉證責任,原告要想獲得賠償,必須舉證其有財產、人身損害的事實,還要舉證其損害是因產品有缺陷所造成的。”朱界平說。

羅崇緯 本文來源:封面新聞 責任編輯:羅崇緯_NB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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