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報記者 孟靚

今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針對上市公司隨意停牌、長期停牌等行爲,《指導意見》明確規定要壓縮股票停牌期限;超過期限長期不復牌的,證券交易所可以強制復牌。

監管一直在探索完善停復牌制度

證監會指出,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是資本市場的基礎制度,主要功能是保證信息披露的及時、公平,提示重大風險,維護公平的交易秩序。近年來,證監會不斷優化交易監管,組織證券交易所完善相關規則,規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行爲,上市公司股票隨意停牌、長期停牌、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問題得到了有效緩解。但與國際成熟市場相比,實踐中仍存在着停牌事由較多,停牌期限特別是重大資產重組停牌期限較長等問題。

證監會表示,爲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更好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提高資本市場質量,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優化交易監管,減少交易阻力,增強市場流動性,穩定市場預期,激發市場活力,促進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在深入調研和廣泛聽取相關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指導意見》。

在此次證監會發布《指導意見》之前,交易所發佈相關業務指引以降低上市公司的隨意性。2014年上交所制定發佈有關重組和非公開發行的停復牌業務指引;2015年11月1日,深交所發佈《上市公司停復牌業務備忘錄》;2016年5月27日滬深交易所分別發佈了《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復牌業務指引》。今年以來,深交所持續推進停復牌制度改革,堅決遏制“隨意停”“任意停”“長期停”現象。

2016年發佈的《停復牌指引》重點明確了可以申請停牌的“重大事項”範圍,除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和非公開發行兩項常規事由外,僅包括控制權變更、重大合同以及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資產購買出售及對外投資,而其它以往停牌頻率較高的簽訂戰略框架協議、普通資產處置、員工持股計劃等,原則上已不在申請範圍,應當分階段披露進展。

停復牌制度將從四方面完善

今日發佈的《指導意見》在《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從確立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的基金原則、停牌期限、信息披露等四方面進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停復牌制度。

一是確立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的基本原則,最大限度保障交易機會。明確以不停牌爲原則、停牌爲例外,短期停牌爲原則、長期停牌爲例外,間斷性停牌爲原則、連續性停牌爲例外。上市公司發生重大事項,應當按照及時披露的原則,分階段披露有關事項的具體情況,不得以相關事項不確定爲由隨意申請股票停牌,不得以申請股票停牌代替相關各方的保密義務。

二是壓縮股票停牌期限,增強市場流動性。進一步縮短重大資產重組最長停牌期限;明確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期間其股票原則不停牌;併購重組委審覈期間,上市公司股票在併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召開當天應當停牌。上市公司股票超過規定期限仍不復牌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強制復牌。

三是強化股票停復牌信息披露要求,明確市場預期。提高初始停牌時的信息披露標準,對停牌期間重點階段的信息披露事項提出明確要求,並嚴格落實強制停復牌情形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

四是加強制度建設,明確相應配套工作安排。明確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指導意見》修改完善股票停復牌具體規則,做好有關停復牌的自律管理與服務。同時,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股票停牌時間與成分股指數剔除掛鉤機制和停牌信息公示制度,並定期向市場公告上市公司停牌頻次、時長排序情況,督促上市公司採取措施減少停牌。並嚴格追究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爲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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