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3月8日至6月28日,叶某某利用同样手段,挪用了远大工控支付给中电兴发的24.3万元货款。2017年12月27日、2018年1月25日,叶某某分别将巨化物资支付给中电兴发的40万元和2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与自己共同经营贝龙建工的合伙人叶某用于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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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书,中电兴发一名销售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货款81万至自己经营的公司用于资金周转。因积极退款,法院最终判处其缓行。

叶某某系中电兴发销售员,职责为对外签订合同、接收合同款等。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其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巨化集团物资装备分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的货款57万元和远大工控支付的货款24.3万元合计81.3万元,用于自己经营的贝龙建工资金周转。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27日、2018年1月25日,叶某某分别将巨化物资支付给中电兴发的40万元和2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与自己共同经营贝龙建工的合伙人叶某用于经营活动。

2018年4月19日,叶某某分两次将巨化物资支付给中电兴发的10万元和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再次交给了叶某。

2018年3月8日至6月28日,叶某某利用同样手段,挪用了远大工控支付给中电兴发的24.3万元货款。

2018年12月,中电兴发向公安机关报案。叶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陆续将挪用的57万元货款退还给巨化物资。

2019年1月18日,叶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叶某某将挪用的24.3万元货款退还给远大工控。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某身为企业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货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叶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已将挪用的款项全部归还,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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