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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着金融行業蓬勃發展,金融犯罪也日益增多,其中針對銀行的犯罪也層出不窮,而較爲常見的就是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罪。在銀行貸款申請過程中,行爲人利用利用他人的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實踐中稱爲“頂名貸款”,而這些被利用貸款的人稱爲“頂名貸款人”。

  頂名貸款中,除了貸款人與資金實際使用者不同外,常常伴隨申請貸款的資料比如身份信息(婚姻關係)、財產信息(房屋產權)、貸款用途信息等各類信息資料造假情節。貸款實際使用人因主觀故意的不同,可分別構成貸款詐騙罪(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和騙取貸款罪(無非法佔有目的)並無爭議。但是頂名貸款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作爲辯護律師如何提供有效辯護,筆者今天就以貸款詐騙罪爲例,詳細闡述一下。

  大數據統計

  筆者利用“阿爾法”案例數據搜索工具,選取關鍵詞“刑事”、“貸款詐騙”、“頂名”、“頂名貸款”進行搜索,共獲得有效案例56宗。56宗案例中,“頂名貸款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11宗,佔19.6%。

  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中,頂名貸款人均是證人身份出現,而70%以上的案例“頂名貸款人”的人數衆多。其中“頂名貸款人”人數最多的一宗案件裏有81個頂名貸款人,涉案金額高達2000餘萬元。這些頂名貸款案件80%發生在農村,行爲人利用“農戶聯保”方式,說服頂名貸款人爲其簽字貸款,且均伴隨貸款資料造假等行爲。

  另外,在這些案件中“頂名貸款人”在頂名中獲得好處的僅5宗,直接瓜分貸款的僅3宗,僅佔總數的14%。更有趣的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11宗案件中,僅1宗案件中頂名貸款人獲得了經濟利益,僅佔9%。可見,頂名貸款人要構成犯罪,並不以直接獲取經濟利益作爲標準和條件。

  有罪案例分析

  未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中,頂名貸款人多是不明知被告人意圖非法佔有或無力償還貸款,除簽名、提供身份證等行爲外無其他積極幫助行爲。而頂名貸款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頂名貸款人多是除簽名貸款外,另提供積極幫助(如積極尋找聯絡其他頂名貸款人等)或者分得部分貸款使用的人。

  具體參考案例如下:

  1

  明知貸款資料造假,積極提供身份信息辦理貸款

  案號:(2015)香刑初字第350號——吳某某貸款詐騙罪案

  基本案情:2011年1月18日,被告人吳某某持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證件,在明知本人沒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的情況下,使用孫某某(已判刑)僞造的證號爲南王集建(91)字第05-0481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作爲抵押,與孫某某到哈爾濱市香坊區學府路508號的哈爾濱城郊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龍園信用社貸款200000元,該筆款項打到以吳某某身份證開設的賬戶上,後被孫某某佔有使用。

  法院認爲: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夥同他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爲構成貸款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

  使用行爲人提供虛假貸款材料,主動申請貸款

  案號:(2017)黑0102刑初168號——佐廣紅等人貸款詐騙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2年7月12日,被告人佐廣紅經與黑龍江省依蘭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江灣信用社(以下簡稱江灣信用社)主任馬士春(另案處理)商議使用荒地抵押貸款後,找到同村的被告人高俊福、孫亞華幫忙頂名貸款,並承諾貸款由其償還。佐廣紅製作了虛假的荒地承包合同書、村委會會議記錄,由高俊福、孫亞華使用以上虛假材料分別向江灣信用社申請貸款。其中,高俊福取得貸款人民幣190萬元,孫亞華取得貸款人民幣160萬元,以上共計人民幣350萬元,均被佐廣紅用於償還其他貸款等使用。

  法院認爲:被告人佐廣紅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詐騙金融機構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貸款詐騙罪。被告人何繼萍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告人高俊福、孫亞華以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貸款,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騙取貸款罪。

  頂名貸款人高俊福、孫亞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

  3

  積極參與並佔有使用騙取的貸款

  案號:(2015)泰山刑初字第235號——康某甲等人騙取貸款罪

  基本案情:2012年3月,被告人康某甲、劉某甲、高某夥同李某某、張某甲(二人另案處理)等人,以高某、張某甲、劉某乙的名義,虛構泰安市岱嶽區志剛建材中心、泰安市岱嶽區星輝商貿中心、泰安市岱嶽區博源商貿中心三家個體工商戶,僞造工商註冊證、稅務登記證、購貨合同、擔保證明、交易流水、個人證明文件等貸款材料,以三戶聯保的形式分別向中國工商銀行泰安財源支行申請貸款各100萬元,合計300萬元。實際貸款發放270萬元,用於償還康某甲、李某某、張某甲等人的債務,高某個人使用10萬元,並借給王某乙使用70萬元,其餘款項用於償還康某甲、劉某甲、李某某、張某甲等人的債務。2013年5月,貸款到期後經銀行多次催收,各被告人均未償還。

  法院認爲:被告人高某配合康某甲等人在僞造的貸款材料上簽字,騙取銀行信任後取得貸款,並使用了10萬元,其行爲屬於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情節嚴重,已構成騙取貸款罪。被告人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同時鑑於三位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康某甲、高某能積極退交部分贓款,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高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4

  直接參與貸款資料造假

  案號:(2015)尚刑初字第414號——徐某某等人貸款詐騙罪一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曉東於2009年,因拖欠黑龍江省尚志市農村信用社合作聯社一面坡信用社大筆貸款逾期未還,便與時任該信用社主任的張某甲(已死亡)商定,採用以林木資產抵押的方式辦理新的貸款,用以清償前期貸款本息。同年5月,李曉東串通被告人徐某某,由李曉東出資465000元以徐某某的名義購買一塊林地,由張某甲幫助聯繫鑑定機構進行評估。最終憑藉李曉東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非正當手段,該林地的林木資產虛高評估爲7420686元。其後,李曉東指使徐某某出面以此項林木資產辦理抵押、擔保,又冒用徐某某、高某某、黨某某、劉某甲四人名義並虛構借款用途,從一面坡信用社貸出款項3600000元,在張某甲操控、安排下,從該筆貸款中支付李曉東現金800000餘萬元用於其購買林地開銷,其餘大部分貸款直接用於償還李曉東及他人在一面坡信用社的逾期貸款本息。其中清償李曉東本人逾期貸款金額1455000元,利息130636.64元,合計1585636.64元。被李曉東、徐某某騙取的3600000元貸款至今未得到清償。

  法院認爲:被告人李曉東夥同被告人徐某某以欺騙手段騙取金融機構大量貸款,致使金融機構蒙受360萬元的經濟損失,二被告人的行爲均已構成騙取貸款罪。從法庭查明的事實看,二被告人將貸款騙出後,大部分用於清償李曉東本人及他人的逾期貸款本息,少部分經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許可用於支付購買抵押物的費用,根據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的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二被告人主觀上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將騙取貸款據爲己有的行爲,據此,起訴書指控二被告人犯有貸款詐騙罪不當,應予糾正。

  最終法院判處徐某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5

  幫助主犯尋找其他頂名人

  

  案號:(2017)黑0223刑初28號——李榮章、秦海、韋友

  基本案情:2014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榮章因建樓需要用款,找到被告人劉興旺讓幫助找人頂名貸款,李榮章本人找韋友、通過楊某1找到楊某、楊某1,劉興旺找到劉某、吳某、李某2、朱某、李某3、王某、範某,十人分兩組,利用虛假的土地流轉承包合同等材料,並分別以黑龍江稻香河米業有限公司和依安縣三利農副產品貿易有限公司爲保證人,從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貸款共計人民幣200萬元,每戶名下貸款20萬元。李榮章實際使用人民幣155萬元,劉興旺實際使用人民幣5萬元。2015年貸款到期後,李榮章因無法償還全部貸款,又找到劉興旺幫助找人頂名貸款,劉興旺找到張某、徐某、雷某、楊某2、魏某等五人,利用虛假的土地流轉承包合同等材料,並以黑龍江華瑞糧食貿易有限公司爲保證人,從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貸款共計人民幣200萬元,李榮章用於償還貸款及實際使用共計人民幣190萬元。截止2016年5月15日,李榮章未能償還此筆貸款,尚欠本金及利息人民幣200餘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劉興旺明知李榮章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頂名貸款,爲李榮章找人頂名,辦理具體貸款事宜,對李榮章騙取貸款起幫助作用,亦構成李榮章騙取貸款共犯。最終判處劉興旺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END-

  “一個國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試金石之一是它對那些爲有罪之人,爲世人不齒之徒辯護的人的態度。”

  ——艾倫·德肖維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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