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證券、海通證券、國信證券與司度貿易兩融業務違法案結案!

5日晚間,中信證券、海通證券、國信證券分別發佈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結案通知書,認定公司的涉案違法事實不成立,決定該案結案。

此前,三家券商因在2015年股市波動期間違規向司度貿易提供融資融券服務,遭證監會頂格處罰。

司度貿易是傢什麼公司?

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司度貿易成立於2010年2月,註冊資本爲1000萬美元,主要經營範圍爲從事有色金屬(貴金屬除外)、天然橡膠、豆粕、豆油、棕櫚油、菜籽油、綠豆、聚乙烯產品、精對苯二甲酸、螺紋鋼、線材以及相關產品的進出口和批發等方面的業務。

工商信息顯示,司度貿易爲外國法人獨資,唯一一家股東爲CITADEL GLOBAL TRADING S.AR.L,該公司是國際知名的對沖基金。

2015年7月,滬深兩交易所因存在重大異常交易行爲,對一批證券賬戶採取限制交易行爲。其中,“國信期貨有限責任公司—司度(上海)貿易有限公司”賬戶作爲唯一被限制交易的外資賬戶受到廣泛關注。

案情回顧:三家券商因何涉案?

讓我們把時針撥回2017年5月24日。

中信證券、海通證券、國信證券當日晚間均發發布公告稱,日前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三家券商因此前違規向司度(上海)貿易有限公司提供融資融券業務,分別被證監會擬罰款3.08億元、255萬元、1.04億元,並沒收違法所得。國信證券子公司國信期貨也因與上海司度相關原因被罰54.08萬元。

其中,中信證券於2017年5月24日公告稱,2015年,公司曾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該次調查的範圍是公司在融資融券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違反《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未按照規定與客戶簽訂業務合同”規定之嫌。

日前,就前述調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主要內容如下:

2011年2月23日,司度(上海)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司度”)在中信證券開立普通證券賬戶,一直未從事證券交易。根據《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客戶徵信授信實施細則》的規定,“在公司開戶滿半年(試點期間,開戶滿18個月)”爲開立信用賬戶的條件之一,中信證券在司度從事證券交易時間連續計算不足半年的情況下,爲司度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於2012年3月12日爲其開立了信用證券賬戶。

2012年3月19日,中信證券與司度簽訂《融資融券業務合同》,致使司度得以開展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由當時中信證券信用交易管理部負責人宋成牽頭制定,由分管副總經理笪新亞籤批實施。

截至2015年10月22日,中信證券向司度收取融券收益人民幣52,886,294.80元,融券成本人民幣47,263,484.17元,淨融券收益人民幣5,622,810.63元;截至2015年10月10日,中信證券向司度收取交易佣金人民幣89,428,768.96元,扣除交易所規費人民幣33,395,729.81元,淨佣金收益人民幣56,033,039.15元;共計收益人民幣61,655,849.78元。

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在本公司及與本公司具有控制關係的其他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的時間連續計算不足半年……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融券”的規定,構成《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七)項“未按照規定與客戶簽訂業務合同”所述行爲。對上述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爲笪新亞、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爲宋成。

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擬決定:

一、責令中信證券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1,655,849.78元,並處人民幣308,279,248.90元罰款;

二、對笪新亞、宋成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人民幣10萬元罰款。

海通證券於2017年5月24日公告稱,5月23日,海通證券收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顯示:

2015年5月,海通證券當月即先後爲上海司度實際控制的資產管理計劃開立了證券賬戶及信用賬戶,5月11日,海通證券與富安達基金簽訂《融資融券合同》,致使上海司度得以開展大規模的融券交易。

海通證券在資管計劃協議確定後開始準備成立賬戶事宜。由於“富安達——信拓城一號”資管計劃成立後要求立即開立信用賬戶進行融資融券交易,開立信用賬戶必須要有主動管理情況說明函,否則賬戶開立需要滿足交易半年的要求。

2015年4月20日,經海通證券朱元灝與富安達基金黃高林溝通,並明確“富安達海澤一號資產管理計劃”(即富安達——信拓城一號資產管理計劃)爲富安達基金主動管理型產品,後富安達內部討論蓋章確認,於5月8日形成主動型管理情況說明函。同日,海通證券嵊州營業部爲“富安達——信拓城一號”開立普通賬戶,5月11日開立了信用賬戶。

2015年5月14日至7月3日,富安達——信拓城一號鎖券券源的資金佔用成本爲1,540,434.20元,利息收入爲1,627,615.33元,淨收益爲87,181.13元。7月3日以後,海通證券暫停所有客戶的融券賣出,同時不再收取所有客戶鎖券費用。

2015年5月8日至10月10日,“富安達——信拓城一號資產管理計劃”在海通證券總交易額爲7,848,325,637.19元,海通證券收取交易佣金1,177,255.18元,扣除證券經手費、證管費等費用754,783.16元后,淨佣金收益422,472.02元。綜上,海通證券融資融券費用與佣金收入合計509,653.15元。

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

一、 責令海通證券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509,653.15元,並處罰款2,548,265.75元;

二、 對左秀海、徐曉嘯、朱元灝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國信證券於2017年5月24日公告稱,公司已於5月24日收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顯示:

2015年1月19日,上海司度作爲委託人、國信期貨有限責任公司作爲管理人、國信證券作爲託管人,三方簽訂了國信期貨——易融系列海外1號資產管理計劃合同。2015年1月27日,國信證券爲上海司度實際控制的資產管理計劃開立了證券賬戶;同日,國信證券與國信期貨就賬戶簽訂《融資融券業務合同》;次月即爲其開立了信用證券賬戶,致使上海司度得以開展大規模的融券交易。

國信證券收取融券收入39,902,152.57元,扣除成本後融券淨收益爲10,203,462.72元,淨佣金收益10,683,218.91元,共計收益20,886,681.63元。

國信證券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在本公司及與本公司具有控制關係的其他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的時間連續計算不足半年……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融券”的規定,構成《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七)項“未按照規定與客戶簽訂業務合同,或者未在與客戶的業務合同中載入規定的必要條款”所述行爲。對於國信證券上述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爲王建、陳冰,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爲趙冰童、張文彬。

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

一、責令國信證券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0,886,681.63元,並處104,433,408.15元罰款;

二、對王建、陳冰、趙冰童、張文彬給予警告,並分別處10萬元罰款。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