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積極與偵查機關溝通協調,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圍繞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引導偵查。該案中,未佩戴口罩的福永順豐物流快遞員康某昆,欲從寶安區福永街道白石廈裕華園小區南門出小區,被防疫檢測點工作人員(小區保安)凌某寧等人勸阻後,拒絕戴口罩並辱罵工作人員,之後將阻攔其的凌某寧毆打致右手掌骨骨折,造成輕傷二級的損害後果。

來源: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

寶檢快訊

News-Flash

2020年3月20日,我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我區首例暴力妨害疫情防控案件犯罪嫌疑人康某昆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該案中,未佩戴口罩的福永順豐物流快遞員康某昆,欲從寶安區福永街道白石廈裕華園小區南門出小區,被防疫檢測點工作人員(小區保安)凌某寧等人勸阻後,拒絕戴口罩並辱罵工作人員,之後將阻攔其的凌某寧毆打致右手掌骨骨折,造成輕傷二級的損害後果。

我院對該案高度重視,由分管副檢察長牽頭辦理。

一是嚴把提前介入關

積極與偵查機關溝通協調,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圍繞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引導偵查。尤其注重引導偵查人員收集言詞證據之外的監控錄像等客觀證據,努力將問題解決在偵查環節。

二是嚴把批捕質量關

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強化程序意識和證據意識,就證據材料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準確把握司法解釋關於“國家公務人員”的認定,重視對被害人職務身份的審查,釐清妨害公務罪與故意傷害罪的適用。

三是嚴把辦案效率關

準確把握從嚴懲治的刑事政策和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對案件優先受理、優先審查、及時辦結,在受理審查逮捕案件的當日即作出批准逮捕決定,有效打擊了涉疫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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