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军历史上,先后两次实施了军衔等级制,即1955年9月27日,全军首次正式开始授衔,十年之后取消了军衔制;1988年9月17日,再次恢复在军队中的军衔等级制。

根据军委发布的《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规定"以德才资衡量干部现职",参照编制军衔,以干部的军队级别为主要依据评定军衔,“正兵团级,多数可评为上将”,规定兵团司令员的基准职务军衔为上将,兵团副司令员的军衔亦可为上将。

同时规定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后勤部长、干部部长的军队级别“一般应在正、副、准兵团级范围内确定”;个别资深的(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待评为军委委员级,在1955年评衔时,符合上将军衔的评定标准。

1955年9月27日,授予了55名我军高级将领为上将军衔,从当时的军衔评估时的条件,上将是行政五级,享受国务院秘书长待遇,且必须是军委委员、大军区司令员和政委,基本上都是我军战功卓绝的高级指挥官,解放战争时期,大多数人是我军正兵团级司令员和政治委员。

当然,极个别上将是兵团副司令员,比如韩先楚是第4野战军第12兵团副司令员兼第40军军长。所授上将军衔中,只有一个人是特殊案例,只是军长级别,即第1野战军第1军军长贺炳炎,属于典型的低职高配。

1988年9月17日,有17位我军高级军官被授予首批恢复军衔的我军上将,级别为军委委员、军委副秘书长、国防部长、总参谋长、副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政治部副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军事科学院院长、国防大学校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司令员和政治委员、海军政治委员、空军司令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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