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解讀】修訂之前沒有規定懲罰性賠償,權利人即使被惡意侵犯商業祕密,也只能按照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等規則來確定賠償金額,導致權利人有可能耗費巨大物力、財力,也只能按照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利情況賠償,一方面得不償失,另一方面也容易縱容侵權行爲。【解讀】修訂前,沒有明確規定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否以作爲侵犯商業祕密的主體,雖然實踐中各地法院及最高院均認定除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作爲侵犯商業祕密的主體。

9大重要修訂!細數《反不正當競爭法》新修訂內容!

新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

(2019年04月23日施行)解讀

【2019】贏·新法解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於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二次修訂了哪些重要內容?小贏一一爲您揭曉:

一、增加“電子侵入”作爲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模式之一

【解讀】例如計算機黑客入侵,以前只能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來認定侵權行爲。

二、增加“違反保密義務”作爲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模式之一

【解讀】修改前僅規定了違反約定保密義務的人員可以構成侵犯商業祕密。承擔法定保密義務的人員,沒有簽署保密協議等約定文件的,一般都不認定構成侵權。

三、增加“教唆、引誘、幫助”作爲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之一

【解讀】修改前難以對教唆、引誘、幫助的行爲人追究侵犯商業祕密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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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四、增加“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作爲侵犯商業祕密的主體

【解讀】修訂前,沒有明確規定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否以作爲侵犯商業祕密的主體,雖然實踐中各地法院及最高院均認定除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作爲侵犯商業祕密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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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第二款: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爲的,視爲侵犯商業祕密。

五、擴大商業祕密的範圍爲“商業信息”,而不再僅僅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

【解讀】隨着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商業祕密的範疇會出現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無法涵蓋的其他需要保護的商業信息,因此直接將商業祕密定義爲“商業信息”,不僅僅限定爲技術信息、經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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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第四款:本法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六、增加惡意侵犯商業祕密的懲罰性賠償

【解讀】修訂之前沒有規定懲罰性賠償,權利人即使被惡意侵犯商業祕密,也只能按照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等規則來確定賠償金額,導致權利人有可能耗費巨大物力、財力,也只能按照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利情況賠償,一方面得不償失,另一方面也容易縱容侵權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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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第三款:因不正當競爭行爲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祕密行爲,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七、增加法定賠償金額到五百萬元

【解讀】修訂之前,在無法確定賠償金額時直接由法院在三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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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第四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八、提高行政處罰的罰款額度到五百萬元

【解讀】修訂之前的最高罰款額度爲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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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經營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祕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規定侵犯商業祕密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

【解讀】根據實踐看,商業祕密侵權案件,權利人勝訴率低、權利人舉證困難,一直都是存在的問題。爲了減輕權利人的舉證義務,遏制侵犯商業祕密行爲,在一定情況下,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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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在侵犯商業祕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商業祕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祕密採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祕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祕密不屬於本法規定的商業祕密。

商業祕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合理表明商業祕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證據之一的,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其不存在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

(一)有證據表明涉嫌侵權人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商業祕密,且其使用的信息與該商業祕密實質上相同;

(二)有證據表明商業祕密已經被涉嫌侵權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風險;

(三)有其他證據表明商業祕密被涉嫌侵權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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