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爲,黎某控制旗下公司網店在大型電商平臺上協同哄擡物價、牟取暴利,且其系大型公司的特約經銷商,哄擡市場價格、擾亂防疫緊俏必需用品的社會危害性遠大於一般經營者,影響惡劣,嚴重破壞市場秩序,其行爲已構成犯罪,且情節特別嚴重。“電商平臺管理者應負起監管責任,通過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監測等多種手段,加大對交易商品的價格統計分析和對比,對於價格明顯畸高、消費者反映集中的商家,應及時提醒、適時採取約束措施,防微杜漸,使哄擡物價行爲在網絡空間無處藏身。

原標題:一老闆利用4家網店競相擡價賣口罩 非法營收超800萬 

兩部門建議電商平臺管理者負起監管責任,使哄擡物價行爲在網絡空間無處藏身。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今天,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佈依法嚴懲哄擡物價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非法經營案,行爲人通過4家網店,競相擡價,非法經營數額達800多萬元。兩部門建議電商平臺管理者負起監管責任,使哄擡物價行爲在網絡空間無處藏身。

被告人控制旗下網店協同擡價 致口罩價格翻倍

被告單位上海市A、B、C三家公司日常經營個人防護用品,並分別在天貓商城開設有網店,其中A公司系某大型防護用品公司的特約經銷商。被告人黎某繫上述被告單位的經營人。另外,黎某還經營D公司(另案處理),經營內容和經營模式與前三家公司相同。

2020年1月19日前,三家被告單位和D公司銷售9501V+型口罩的價格爲每盒150元至190元不等(15只/盒),銷售9501VT型口罩的價格爲每盒158元至200元不等(25只/盒)。

1月20日,在國家有關部門發佈疫情公告後,黎某指令四家公司在網店上連續漲價,最終上述兩種口罩的銷售價格均上漲至每盒398元。

經查,在1月20日至21日兩天時間內,經營數額達845.7萬餘元。其中,A公司的經營數額爲348.1萬餘元,B公司的經營數額爲244.3萬餘元,C公司的經營數額爲210.6萬餘元。

3月13日,黎某接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本人和單位的主要犯罪事實。

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於2020年3月11日立案偵查,3月13日對黎某取保候審,後經調查取證於3月19日以黎某涉嫌非法經營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爲,黎某控制旗下公司網店在大型電商平臺上協同哄擡物價、牟取暴利,且其系大型公司的特約經銷商,哄擡市場價格、擾亂防疫緊俏必需用品的社會危害性遠大於一般經營者,影響惡劣,嚴重破壞市場秩序,其行爲已構成犯罪,且情節特別嚴重;A、B、C三家公司亦構成單位犯罪,其中A公司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2020年3月23日,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A公司、B公司、C公司,被告人黎某構成非法經營罪,向寶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兩部門建議電商平臺管理者負起監管責任

最高檢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公安部二局局長高峯提醒,老百姓需要增強維權意識,對於日常生活中發現的哄擡物價行爲,可通過手機截屏、留存購貨發票等形式保留證據,向有關部門提供線索,讓不法分子無機可乘。

此外,對於廣大經營者來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防疫期間,經營活動既要遵守法律規定,又應恪守道德底線,做到守法經營、誠信經營,爲民衆提供優質服務,爲防疫做出自身貢獻。

並且,上述兩位負責人表示,從辦案的情況看,絕大多數哄擡物價行爲都是通過網絡進行的,在有些網絡、電商平臺上甚至公開、持續存在。

“電商平臺管理者應負起監管責任,通過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監測等多種手段,加大對交易商品的價格統計分析和對比,對於價格明顯畸高、消費者反映集中的商家,應及時提醒、適時採取約束措施,防微杜漸,使哄擡物價行爲在網絡空間無處藏身。”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