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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要账很烦心,员工私自替其讨债,法院:主体不适合,回去吧

当今社会需要“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正能量,但这种正能量要用在对的地方。有很多人见朋友讨债不回闷闷不乐,便会愤愤不平,要为朋友两肋插刀帮忙讨债。殊不知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己做的全是无用功。

案例:

老板要账很烦心,员工私自替其讨债,法院:主体不适合,回去吧

去年12月,原告张某起诉李某和王某,要求两人偿还一笔欠款。庭审中,张某向昆山法院提交了两份复印件材料:一份借款协议书、一张借条。两份文件材料上的出借人均为张某,借款人为李某。李某对两份文件书上自己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声称根本不认识张某,且该笔借款是向案外人丁某所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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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张某是丁某公司的员工。去年,丁某经王某担保,借给李某一笔钱,但到期未能收回,丁某为此很是烦心,但又觉得起诉太麻烦,便一直拖着。为了帮老板解决这件烦心事,张某便已自己的名义将李某和王某告上了法院。因借款协议书的借条原件上出借人一栏是空白的,张某便在复印件上加了自己的名字。

老板要账很烦心,员工私自替其讨债,法院:主体不适合,回去吧

张某作为原告,起诉借款人李某、担保人王某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合是本案的关键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张某并非本案涉借款合同的出借方或者借款人,尽管其持有借条、借款协议书,但不享有本案所涉借款项下的债权,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合。最终昆山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老板要账很烦心,员工私自替其讨债,法院:主体不适合,回去吧

根据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的相关内容: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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