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勒斯坦問題是目前這個世界上最難解決的政治問題之一。我嘗試着給大家做一點解釋,用盡量簡短的語言描述一下這個問題。
以色列的行爲獲得國際認可,最關鍵的一點是因爲以色列“搶”的巴勒斯坦土地,有很大一部分是國際法認可的,是依據聯合國安理會決議的。
我上面的這句話,有兩點需要重點強調和解釋。第一,以色列“搶”巴勒斯坦土地依據的聯合國安理會決議。1947年11月,聯合國安理會通過了181號決議。
根據181號決議,在歷史巴勒斯坦的土地上建立兩個國家,即阿拉伯國和猶太國。阿拉伯國國土約佔當時巴勒斯坦總面積的43?猶太國國土約佔巴勒斯坦總面積的57?根據這個決議,猶太國很快建立起來,這就是今天的以色列。
但是阿拉伯人對這個決議普遍不滿,因爲這塊土地過去一直是阿拉伯人在生活。所以,181號決議允許成立的阿拉伯國家遲遲沒有建立起來,直到今天。
不過安理會的181號決議也並非完全沒有道理。比如,歷史上的巴勒斯坦在阿拉伯人生活之前,大約數千年前是猶太人生活的家園。由於戰爭的原因,猶太人不得不離開這裏。而且在181號決議前的幾十年時間裏,猶太富豪們逐漸在這塊土地上購買了大量的私人用地)。
用更通俗的話來解釋一下,歷史上的這塊巴勒斯坦土地,究竟是阿拉伯人的,還是猶太人的?大概是一個“蛋生雞,還是雞生蛋”的問題。誰都有點道理,但是誰也無法說服對方。
更重要的是,聯合國安理會是聯合國唯一有權採取行動的機關,其通過的決議對國際社會產生強制約束力。所以,即便阿拉伯人不服,也沒有辦法了。事實上,不僅是國際社會,就連巴勒斯坦人自己如今也承認以色列存在的事實了。
像巴勒斯坦民族權力機構主席阿巴斯,也多次強調美國應該承認在1967年戰爭前的邊境內建立巴勒斯坦國,這其實就是承認了181號決議的合法性了。
第二,以色列“搶”的土地,“大部分”是符合國際法的。筆者之所以強調“大部分”,是因爲以色列在1967年戰爭中又搶到了一些巴勒斯坦土地,這些土地是違反國際法的。1967年11月,聯合國安理會通過 242號決議,要求以色列撤出在1967年戰爭中佔領的土地;但以色列一直拒絕執行,直到今天。
總結一下,以色列在1967年之前“搶走”的巴勒斯坦土地,是獲得國際法承認的,所以國際社會也是承認的。巴勒斯坦人中的主流聲音,也是承認以色列在1967年前佔領的土地是白佔了。
最後說一句題外話,巴勒斯坦問題如今在中東,在國際舞臺上已經被邊緣化了。就連阿拉伯世界的領導層,也幾乎“忘記”了巴勒斯坦問題。儘管絕大部分阿拉伯國家依然沒有和以色列建交,也沒有承認以色列。但事實上,他們早以私下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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