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報稱,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邢雲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4月2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邢雲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原標題:肆無忌憚進行權錢交易,邢雲被開除黨籍)

4月2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邢雲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通報稱,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邢雲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邢雲理想信念喪失,政治上蛻化變質,長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突擊提拔調整幹部,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嚴重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及所任職地區的政治生態;經濟上貪婪成性,收受鉅額禮金,與私營企業主沆瀣一氣,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爲私營企業主謀取利益,肆無忌憚進行權錢交易;生活上腐化墮落,大搞權色、錢色交易。

邢雲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邢雲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18年10月,邢雲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政事兒”注意到,根據通報顯示,邢雲“與私營企業主沆瀣一氣,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爲私營企業主謀取利益,肆無忌憚進行權錢交易”。這一表述,比其他落馬官員收受禮金的表述更爲嚴厲。

據公開履歷,邢雲出生於1952年,內蒙古人,長期在內蒙古任職,歷任多個重要崗位。曾任伊克昭盟盟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委書記、包頭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法委書記等職。2012年,邢雲轉任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16年初卸任。至落馬時,他已退休近三年時間。

邢雲簡歷

邢雲,男,漢族,1952年3月生,內蒙古土左旗人,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1981年3月入黨,1968年9月參加工作。

1968.09—1973.09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右旗北卜子學校教師

1973.09—1976.09內蒙古工學院化學系無機化工專業學習

1976.09—1976.12留校待分配

1976.12—1978.12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右旗旗委宣傳部工作

1978.12—1983.12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農林局政治部工作

1983.12—1984.06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農委工作

1984.06—1985.08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農牧工商聯合公司黨委書記

1985.08—1987.09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農牧工商管理處(聯合公司)黨委書記、處長(經理)

1987.09—1990.12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石柺區區委常委、副區長(1986.09—1989.07在包頭鋼鐵學院鋼鐵冶金專業函授班學習)

1990.12—1993.10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石柺區區委副書記、區長

1993.10—1995.01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副盟長

1995.01—1996.10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盟委副書記、盟長

1996.10—2001.09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盟委書記、盟人大工委主任(1996.05—1998.05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企業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課程班學習)

2001.09—2001.12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1.12—2006.12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包頭市委書記

2006.12—2012.02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員會書記(其間:2008.03—2010.01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理論專業學習)

2012.02—2013.02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13.02—2016.01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兼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



趙亞萍 本文來源:政事兒 責任編輯:趙亞萍_NN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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