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李亞鵬4000萬債務案召開重申庭前會議

本報記者 萬笑天 郝成 北京報道

11月5日,在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藝人李亞鵬等人被訴欠債4000萬案召開庭前會議,該案即將迎來重審。此前一審、二審均判李亞鵬方敗訴。

這一切均源於2012年的一份《項目合作框架協議》(下稱“《協議》”),與三年後的《承諾函》《項目合作框架協議變更協議》(下稱“《變更協議》”)。一審法院認爲,上述協議合法有效,李亞鵬、李亞煒向泰和友聯公司出具承諾函,自願承諾向泰和友聯公司支付4000萬元,支付期限屆滿,其二人應當按照承諾函的承諾履行付款義務。

2008年11月,李亞鵬在雲南麗江登記成立麗江雪山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雪山公司”)。彼時,李亞鵬出資450萬元(佔股90%)與其兄李亞煒(出資45萬元,佔股9%)等人,共同成立了這家以麗江當地房產開發爲主的公司。

2012年1月,雪山公司與北京泰和友聯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泰和友聯”)簽訂《協議》約定,雙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項目,泰和友聯出資6000萬元對雪山公司進行注資,並相應獲得雪山公司10%的股份。之後,泰和友聯公司分三次轉賬6000萬元。

《協議》還約定,若本項目發生虧損,其所實際發生的虧損全部由雪山公司原股東(李亞鵬、李亞煒、李一兵)獨立承擔。若項目的實際利潤低於雪山公司在簽訂協議時提供的財務報告,雪山公司確保泰和友聯實際獲得的全部權益不低於1億元,項目開發週期爲3年。若開發週期超過3年,考慮到乙方出資額的資金財務成本,3年開發週期屆滿,由乙方先行收回約定的固定權益收益4000萬元。

由於運營不利,雪山小鎮項目開發運營持續惡化。最終,李亞鵬做出了出讓所持有的雪山公司股份的決定。後經李亞鵬等原股東承諾,泰和友聯在股東大會上放棄對李亞鵬股份的優先購買權,同意陽光100中國控股有限公司低價收購,條件是李亞鵬以到期債權的形式,於2015年7月向泰和友聯支付固定權益收益4000萬元。

所謂《承諾函》即,李亞鵬等原股東在2015年4月17日與泰和友聯簽署《承諾函》, 將在2015年7月向泰和友聯支付固定權益收益約4000萬元,後又在覆函當中承諾最後支付期限爲2015年12月25日。

此《承諾函》也是二審的爭議焦點之一。二審時,李亞鵬、李亞煒方表示,《承諾函》存在脅迫的情形。但對於簽署《承諾函》時是否存在脅迫情形,李亞鵬、李亞煒在二審時並未提交相應證據。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李亞鵬方指控簽署《承諾函》時存在脅迫情形,泰和友聯曾向媒體提供了一份錄音,這份10秒的錄音內容來自李亞鵬,他說,“你們需要一個什麼樣的保障,我給你們一個保障,需要怎樣我都可以,需要我跪下、需要我趴下都可以。”據稱這份錄音經過公證。

2018年3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3民終3815號判決書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定李亞鵬一方須支付這筆款項。2018年4月,該案件執行立案。

據《中國經營報》此前報道,司法部門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李亞鵬名下已無可供執行的資產。同時,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李亞鵬身份信息查詢時則顯示,身份證號與姓名“不匹配”。而其在身份證上使用的烏魯木齊的地址,早已遷出註銷。對於李亞煒,他收到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的限制消費令,其名下在北京的兩套住宅也被司法凍結。

2018年12月,在北京高院對此案再審的民事裁定書上,李亞鵬的身份已更改爲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李亞鵬再審申請中,並未再提及《承諾函》簽訂有脅迫情形,李亞煒則稱,《承諾函》中他的簽字,並不是其本人所籤。

上述裁定書顯示,法院經審查認爲,本案應當對《協議》《變更協議》的效力進行具體分析,並對《承諾函》的內容進行法律層面認定,確定訴訟爭議4000萬元款項的性質後,對泰和友聯公司的訴求作出處理,並裁定,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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