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敏和小唐在婚后一直住在小唐父母家。两人商量买房后看中了一处房屋,但是缺少资金来支付首付款。小唐的父亲了解了情况后,在小敏和小唐签订购房合同的当天,直接转账28万元至开发商账户,帮助两人支付了购房款。2013年初,小敏和小唐取得了房屋产权证。2017年9月,因小唐的多次家暴行为,小敏提出离婚。小唐的父母提出,当时出钱是全家共同买房,自己也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办理产权证时,小敏和小唐也没有告知一声,所以如果两人要离婚,自己也应当参与房屋的分配。

我们认为:

小唐的父母支付购房款是在小唐和小敏登记结婚之后,且是在签订购房合同当天。在小唐和小敏签订购房合同时,小唐的父母并未提出在购房合同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以体现自己为共同购房人,且房产证已经办理多年,两位老人也没有提出过异议,直到小唐和小敏谈及离婚时才主张自己是共同购房人。

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出资之时,小唐的父母并没有明确表示该款项是用于共同购房或者是借用等,那么基于法律规定和通常习俗,小唐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是对小唐和小敏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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