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鹽、糧食,幾乎是古代最重要的兩樣物資。其中鹽,更是官家必爭、必守之物。朝廷除卻在鹽場派遣大量士兵監督之外,百姓不得販賣私鹽、官鹽統一等方法先後實施。

鹽,在古代等同於現在的奢侈品。在朝廷管制下,鹽的價格居高不下,以至於少數貧困人口只能以販賣私鹽來維持生計。這種私鹽被稱之爲“近場私鹽”,明朝意識到近場私鹽對近場社會的重要意義。原本嚴格管制的鹽,逐漸合法化,通過將私鹽合法化,來進行社會救助。

原本以爲這是利民的一種措施,但是實施之後,私鹽合法化卻成爲了治理難題,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嚴禁私鹽下的民生

鹽,作爲當代唾手可得物品之一,在古代卻如天上繁星,尤其對於老百姓而言,鹽就是奢侈品。但歷朝歷代,對於鹽的管控力度,有增無減。在明初,更是嚴禁一切私自販鹽的行爲。在《大明律》中明確規定:

凡販私鹽者,杖一百,徒三年。除此之外,凡是和販鹽有關係,一律嚴懲。

不管販鹽多少,身份如何,但凡販私鹽,都將受到嚴懲。明朝此舉自是爲了國家財政穩定,國庫充盈。在嚴防死守之下,在靠近鹽場的地區,販賣私鹽的現象也頻頻出現,這種現象就被稱之爲“近場私鹽”。

私鹽,多出自於海。此“海”即海域,內陸少海水,多淡水,所以鹽多產自於海域。海域,除卻鹽之外,還有豐富的海洋資源。誠然如此,靠近鹽場的居民,卻多是沒有生計的:

其一:朝廷對鹽場附近海域嚴格把控,禁止附近居民出海打撈。

其二:鹽場周圍土地鹽鹼量完全不適合種田。

由上,除卻販私鹽一途,幾乎別無他法。但朝廷法律嚴苛,這幾乎是“逼人爲盜”。


惠澤、厲禁並用

嚴酷刑罰下,販私鹽依舊屢禁不止,究其原因,還是因爲“軍民一心”。守法者嚴防死守,卻要忍飢挨餓;違法者拼死一搏,依舊杯水車薪。爲官爲民,此時均稱得上“不幸”。相較之下,爲官者或能謀取暴利,爲民者或能維持生計。兩者相較,高低立下,販私鹽自然也就成了常態。

在嚴真等兩淮鹽政官員的建言下,明朝適時作出讓步。近場私鹽的處置權由中央移交鹽政管理部門,這也是變相的爲嚴禁私鹽打開了一道口子,只不過目標只是近場私鹽的百姓。此法,於官於民,皆有便利。但是,這條刑法的轉變,對於鹽場周圍的百姓並無變化,究其原因,還是出在鹽場官員身上。

販私鹽的處置權轉交到鹽政管理部門,並沒有說刑法減弱。若是放過一人,販私鹽的口子就會被撕扯的越大,所以只能從嚴治理。


販私鹽合法化

隨着政策深入,明朝逐步做出讓步。簡單來說,從最初的嚴苛,成了後來的近場合法化。這很大程度解決了近場社會救助問題,但付出的代價也是慘重的。

鹽,本就是緊俏品。私鹽合法化,卻讓私鹽逐漸流通。原本有序的市場,私鹽大量湧入,最先受到衝擊的自然是鹽市場。鹽場附近的居民,販賣私鹽,實屬無奈之舉。朝廷對此做出讓步,也是部分“鹽販子”抓住了可趁之機。

原本竈民禁止與其他人羣接觸的規定,隨着近場私鹽合法化,也逐漸鬆弛,這位軍民互通有無,加大私鹽的走私量提供了有利便宜。原本近場私鹽合法化只是爲近場居民進行社會救助,奈何在制度簡陋、管理無力的市場環境下,卻成爲竈民、貧民、鹽梟等鹽場附近勢力投機取巧的地方。原本以爲能對近場居民進行社會救助,卻成爲傷害明朝的一把利劍。最明顯的就是,明朝國庫逐漸不充盈。


官鹽,一向是國家的財政收入來源之一,並且佔有極大的比例。自從近場私鹽合法化,私鹽問題日趨嚴重。此消彼長,民間收入增多,朝廷收入自然減少。長此以往,也就成了死循環,以至於朝廷財政逐步惡化。所謂“官官相護”、“官民相護”。私鹽明顯成了蛋糕,朝廷自願讓出部分份額,這些分得部分蛋糕的人,在嚐到甜頭之後,逐漸成爲貪心”的人,所謂貪得無厭,必有迴響,既然想要的更多。在官、民的相互蠶食下,朝廷就成了擺設,所以最終治理也就成了難題。

參考文獻:《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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