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拿老婆婚前財產算不算盜竊

偷拿別人的財物會觸犯法律,那麼偷拿家人的錢也算違法嗎?

近日,曾嬋(以下均爲化名)和丈夫王川打的一起離婚官司裏,就有這麼一個插曲。曾嬋狀告丈夫王川,說他盜取了自己的財產。那麼,王川盜取曾嬋錢財的行爲,是否構成盜竊罪?

老婆或老公的錢,拿了就拿了嗎?近日,岳陽平江法院在審理一起案子時,卻給出了不同的答案。

在打離婚官司時,曾嬋提出了一項訴訟請求,要求丈夫王川償還非法佔有的原告婚前財產和近親屬財產共計150萬元。原來,王川偷偷將曾嬋的婚前財產轉移到自己的賬戶,揮霍一空。儘管尚未離婚,曾嬋一氣之下報了警。

12月18日,記者瞭解到,王川與曾嬋已經被法院判決離婚。目前,王川因涉嫌盜竊罪等刑事犯罪被羈押在看守所。

丈夫偷偷轉移妻子婚前財產

2017年1月,曾嬋與王川通過一次聚會相識,同年5月兩人確立了戀愛關係。2018年6月14日,在相戀一年後,曾嬋與王川登記結婚。然而曾嬋與王川的感情僅維繫了不足半年時間,王川在婚後沉迷網絡賭博並吸毒,四處舉債,夫妻兩人多次發生爭吵,感情逐漸惡化。在曾嬋起訴離婚後,2018年12月平江法院判決曾嬋與王川離婚,兩人婚後未生育共同子女,也無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共同債務。

在曾嬋與王川的離婚官司中,發生了一個插曲。曾嬋稱,王川已經因賭博欠下鉅額債務,尤其是2018年7月,她發現王川竟然盜取了曾嬋與兩個姐姐共用的銀行卡密碼,通過支付寶等方式盜取曾嬋與其姐姐的存款共計150萬元。王川的這一行爲讓曾嬋傷透了心。

當年8月,曾嬋到公安局報案,之後,王川因涉嫌挪用公款、詐騙、盜竊等刑事犯罪被羈押。

王川承認了盜取150萬的行爲,但面對妻子的失望,他仍希望挽回自己的婚姻。“能不離婚還是不想離婚,我與曾嬋還是有感情的,等我坐牢回來再慢慢把家庭搞起來,希望她能給我一次機會。”王川說。

平江法院審理認爲,曾嬋與王川婚前缺乏瞭解,感情基礎並不牢固,婚後亦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且王川婚後吸毒並沉迷賭博,經曾嬋及家人多次勸說仍舊未有改變,現王川觸犯刑事法律被羈押,曾嬋與王川夫妻感情應認定爲確已破裂,曾嬋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王川因賭博所欠曾嬋親屬的債務及王川盜取曾嬋的財產,因曾嬋已向檢察機關控訴,另案處理。故判決准予原告曾嬋與王川離婚。

偷拿婚前財產符合盜竊罪構成條件

在王川盜取的150萬元中,除了一部分屬於曾嬋姐姐外,還有一部分是屬於妻子曾嬋的。王川盜取曾嬋錢的行爲,是否構成盜竊罪?

該案的承辦法官介紹,首先應當明確,王川所偷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妻子的個人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可以書面約定婚後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沒有這種書面約定,則婚後的財產屬於共有。因此,在沒有書面約定,財產屬於共有的情況下,夫妻任何一方使用錢財,均不屬於非法佔有,不構成盜竊罪。

但在本案中,可以認定的是王川所偷取的屬於曾嬋的錢,是她的婚前個人財產,因此王川的行爲符合盜竊罪的構成條件。此外,如果夫妻之間已經書面約定婚後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種情況下,如果妻子偷拿丈夫的財產或者丈夫偷拿妻子的財產,也是符合盜竊罪的構成條件的。

類似王川的行爲,符合盜竊罪的構成條件,是否一定構成盜竊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爲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所謂確有必要,一般是指數額比較大、情節比較嚴重,或者導致了嚴重的後果等。

本案中,如果曾嬋在知道王川偷了自己的存款後,並未報警也並未追究男方的刑事責任,應當視爲男方獲得了女方的諒解,可不認爲是犯罪。但曾嬋在婚姻存續期間選擇了報警,且王川所盜取的錢財數額大,他的行爲可能被認定爲犯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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